债权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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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见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时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返还财产,未及时清偿而又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催交。
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2、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3、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4、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督促其积极工作,按时收回债权。
债权清收工作艰苦而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债权清收人员的身体、业务、思想、法律意识都要求比较高,即使这样,也应随时加强教育、监督,以防万一。
1、债权清收应遵循货币资金优先的原则,尽力保障公司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经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审核,并经公司“资产接收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已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凡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尽可能收作偿债资产,并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证书或财产处置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明。
2、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而无偿债诚意,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完备,经核算可确保回收资产大于诉讼及其他费用的项目,清理单位可向公司提出诉讼立项申请和费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进行。
3、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
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报请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