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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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贷实际上指的是国债以放贷的形式发展公共项目。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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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国债转贷资金的确定和使用原则:确定国债转贷资金项目既要考虑本部门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国债转贷资金应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在建项目或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求在2年左右时间完成。
国债转贷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农林水利投资项目;
(二)交通建设投资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项目;
(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五)国家明确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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