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超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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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超限费简称超限费,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时,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
根据央行的有关规定,各银行可以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原额度的110%,比如:您有信用额度为一万元的信用卡,那么可能您的信用卡最多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一万一千元,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一千元,银行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信用卡超限费的禁止[1]: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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