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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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保险企业,同开办其池企业一样,部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充作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用以购置房屋设备、器具和应付开支等需要;同时,还需要有一定量资本,作为保险赔款准备金,用以应付较大数额的赔款。
在保险企业开办的初期,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资本积累,仅凭有限的保险费收入,是不可能应付较大数额的赔款的。所以,必须有一定数额的现金资本作准备。有的国家还规定,新开办的保险企业所发行的股票面值,必须低于股东实际交付的股金。实际交付的股金高出股票面值的金额,称作溢额,充作开始阶段的保险准备金。同时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的围家还有保证金方面的规定。
保险企业资本的来源,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
1.自有资本。自有资本主要是保险企业自筹的经营资本。
2.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企业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准备的特定需要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本。
3.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保险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的借贷资本。
4.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保险企业运用保险准备金参与社会工商等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收入。
5.政府拨款。政府拨款是政府拨给保险企业的开办费(经营资本)。
上述前四个方面的资本来源,是大多保险企业的资本来源,在有些国家,主要是指实行国家保险的国家,保险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保险准备金和投资收益。
保险资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它同样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这就是保险资本的本质。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它所体现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