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品供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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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商品供给方[1]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保险商品供给方的形式[2]
根据保险人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自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其中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综合起来主要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政府保险组织等形式。
保险商品供给方的内容[3]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人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国营保险组织、私营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专业自保组织和个人保险组织。每种保险组织都各有特色,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组织,都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认可并取得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执照才可以营业。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90%以上的保险组织是私营保险组织,其中股份制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种趋势。人寿保险公司大多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目前,世界上惟一一家个人保险组织是英国的劳合社。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只允许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不允许自然人经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