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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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Ad Valorem 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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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关税: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ad volorem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也就是以经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价格(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海关价格或海关估价)为计税依据,按税则中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的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的关税税额。
从价关税是从量关税的对称。与从量关税相比较,从价关税的优点是:
(1)税负比较合理,同一种进口商品,质量高,价格高,税额也高,质次价廉的税额也低。
(2)物价上涨或下落时,按税则中规定的税率(比例)计征,税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关税的财政作用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
(3)对各种商品均能适用。艺术、珍物等价格变化很大的商品,税则中未列出的新产品等,不适宜使用从量关税。
(4)从价税率以百分数表示。对关税的保护程度或关税水平等作数量上的计算与衡量,有利于对各国的关税进行比较和在国际间关税谈判时应用。
其缺点是海关估价工作比较复杂,费人费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
由于从价关税优点较多,尤其是在世界各国的物价普遍上涨的条件下,从量税的适用性越来越小,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除极少数国家(如瑞士)外,都使用从价关税,或以使用从价关税为主。但也有些国家对同一个税目中的商品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以取长补短。
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
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
3)法定价格。
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