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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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combination between industry an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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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与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为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整体效益通过参股、持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内在结合或溶合。
2、广义的产融结合是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或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通过股权融合及业务合作等各种形式的结合与互动
3、产融结合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通过股权关系相互渗透,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转化直接融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
4、产融结合是指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在资金供求、股权、人事等方面保持一种稳定、密切的联系,达到相互融合,同生共长的目的.我国的产融结合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银行体系改革
5、产融结合是指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和协作,以致在资金、资本以及人事上相互渗透,相互进入对方的活动领域,最终形成产融实体的经济现象和趋势.产融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6、产融结合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资本相互结合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结合方式
产融结合的特点:渗透性、互补性、组合优化性、高效性、双向选择性
产融结合的内涵及现实意义[1]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和资产证券化(股票、债券、抵押贷款或实物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等的总和。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融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产融结合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产融结合,往往由于成本提高的速度远远低于业务规模的扩张,使得产融结合运作起来更有效率,其在开发高度细分化的产品、建立与维护信息技术系统、进行资产管理及建立营销网络时,都存在规模经济优势。
其次,产融结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产融结合双方在信息获得方面,与融合前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即双方在产生经济交往时,相关的谈判、履约等费用将不同程度地降低。而降低的交易费用,可以为产融结合的双方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
再次,产融结合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由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运转周期不尽相同,两者结合,可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导致的冲击。产融双方在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可能互有余缺,通过有效的结合,可以使这些要素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无形资产方面,通过产融结合,可以膨胀有优势一方的无形资产。 最后,产融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现。当前部分企业着力建设求大、求强的企业文化,而国际化是其做大做强的重要战略。相对于产业资本而言,金融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资本的专用性较弱,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实现国际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产融结合的模式选择[1]
综观近年来我国产融结合的实践经验探索,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产业资本单纯注资商业银行模式。典型的有山东省高速公路公司注资威海市商业银行的产融合作案例,将一家不良资产一度高达90%的金融机构成功复活。
二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但尚不具备金融控股公司架构的模式。青岛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实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公司,拥有了青岛市商业银行60%的股份,控股了长江证券,成立了保险代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等。
三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且已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架构的模式。如山东电力集团在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构想下,形成了包含旅游商贸、信息资源、高新技术、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多元化的架构,先后直接或间接参股交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等。
从产融结合模式来看,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大型企业、优势企业先行。二是产融资本结合的方向是单向的,即都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单向流动,这一方面和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相关限制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金融仍具有比较优势。三是产融结合的方式呈现多样性。从初级的产融结合到基本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体现了企业适应市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抉择的能力。
1、大型优势企业应继续走金融控股公司之路。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避免产业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成为前者的“抽水机”。二是要设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产业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避免风险的过度扩散。
2、具有资本优势的中小企业可入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一方面,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因为股本小而影响了业务的发展及风险的防范,另一方面,大企业因主要把眼光投向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而忽略了中小金融机构,因此,具有资本优势的中小企业应该入股中小金融机构,而获得支持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反哺中小企业。
3、应重视民营企业的产融结合问题。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入股金融,这既是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从而改善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把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途径。
4、监管部门应坚持规范与疏导并重。产融结合既涉及到产业部门,又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资本及业务的合作与交叉,容易产生监管空白。需要加强人民银行、银监、证管、保监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在积极引导产融结合的同时,加强监管合作,避免监管空白。
5、地方政府应努力营造产融结合的宽松环境。一是要在人才流动、产权变更、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产融结合给予一定的倾斜。二是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跨地区的产融结合。三是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国外寻找产融结合的机遇。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