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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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临时出厂价格[1]
临时出厂价格是指对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有困难的短线产品而制定的短期实行的价格。企业无权制订临时出厂价格,这种价格的制订权限属于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凡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产品,如钢铁、焦炭、主要机械产品等,有些企业执行确有困难,而这些产品又是急需的短缺物资,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省、市、自治区可以按保本微利原则制订临时出厂价格。同一产品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只允许制定一个临时价格,并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外执行同价,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地方临时出厂价格高于中央统一定价的水平时,应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即成本利润不超过5%,具体价格最高不超过全国统一定价的20%。
临时出厂价格的特点与原则[2]
临时价格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属中央,而临时价格的定价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临时价只限中小型企业执行。
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原则是: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临耐出厂价格高于全国统一定价的幅度不得超过20%。
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范围[2]
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产品范围。第一,小央统一定价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格,如前所述的钢铁产品、机械产品等。二是全国统一分区定价,如电力价格是中央统一制定的,但价格不是全国一价,同一用电性质的电价京津唐电网、河北省南部电网、东北电网等不是一个电价水平;原油的价格因资源条件不同、成本各异,也按不同油田制定了不同的原油出厂价格。三是有的产品中央统一定价只适用于;指定企业,非指定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不执行中央统一定价,如煤炭出厂价格,中央只定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的价格,其它煤矿生产的煤炭价格则执行各级地方定价或企业定价,建材产品中的玻璃、水泥及某些化工产品等也是采用这种价格形式。第二,符合制定.临时出厂价的只是中央统一定价的第一种形式中的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