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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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Tripartit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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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是近百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形成并推广的一种社会关系和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所谓三方,一方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在许多国家是由政府的劳动部、社会部或就业部作为国家的代表),另外两方是雇主(企业主、工厂主)和工人的代表,而工人通常是由工会作为其代表。“三方机制”在调解社会矛盾,解决劳资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三方机制”已推广到许多国家和地区,三方原则成为各国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的共同准则。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无疑应当使劳动制度,包括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制度接轨或靠拢。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典型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独立
主体独立是指参与协商的三方代表——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地位是独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这种独立性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
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过程中,由于各方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各方的要求和目的会有很大的差距。缩短这种差距,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必须充分行使各方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它方之上,单方无权对它方发号施令。这种特征能在协商中充分保护弱者的地位。
3、民主协商
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只有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见,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见。
4、充分合作
三方机制的目的就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在协商过程中三方要充分合作,即达到在协商基础上的合作,并且通过友好协商,互解互谅,达成共识,取得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5、定期协商
三方机制需要协商的事务都是涉及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而且三方机制大多是一种议事制度,因此,一般都采取定期协商的方式,如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议,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等等。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作为企业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还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
3、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是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它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因此,代表职工参加三方机制的是各级总工会。
成立三方性协商机制是使三方机制川页利进行的组织保证。各国三方机制的具体活动基本上都是由三方性组织机构来实施的。以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协商组织原则为基础,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不同类型的三方协商组织机构。但各国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十分灵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1、由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
多数国家的三方机制都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组成,由政府劳动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常设机构,如法国的经济社会理事会、由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三方代表在该机构中共同讨论经济和社会政策。但也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不是固定的部门,而且根据工作关系确定相关部门。如挪威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政府一方就是根据协商的内容来确定相应部门。也就是说,政府一方是由政府的各个部门来代表。而且在进行和工资谈判等具体问题的协商时,如果雇主组织和工会达不成协议,还需要由政府派调节官来协调。但一般出席国际会议,如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则由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参与三方机制。
2、采取劳动大会形式
有的国家则采取劳动大会的形式,这种大会由政府组织三方召开,每隔一段时间就有关全国性的劳动问题进行讨论,为一些重要的法律颁布做准备,并使雇主和雇员组织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劳资双方的一些共同利益,双方休战的解决办法,以及对有关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如印度就通过这种方法实现三方协商,协调劳资关系。
3、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
有的国家在三方协商组织机构中,还成立一些专门的三方组织,如国家就业促进委员会、国家劳资生产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国家工资委员会、国家社会保险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由三方代表组成,针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如有些国家组成的劳资生产委员会,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各派出相同的代表人数,定期讨论有关全国性的与经济和劳动问题相关的问题,参与政策和法规的制订等。还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工资委员会,由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三方组成,每年发布工资增长的意见,供企业工资谈判时参考。此外,还有澳大利亚的全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新加坡的全国工资理事会等。
4、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还有更多的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设立三方代表,或由三方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劳资关系委员会等。
5、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
在有些国家还实行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如日本的产业劳动恳谈会、俄罗斯的社会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马来西亚的全国联合咨询委员会等。
各国的三方协商机构在工作中为了保证协商三方的合作,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则,如协商正常进行规则、解决协商僵局规则、协商不成的处理规则等。一般三方机制的组织机构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行业)不同的层次。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等。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靠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仅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来看,还需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的发展的三方机制。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对一致性,以达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