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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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内容[1]
(1)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并将此项设计所需经费物资纳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之中。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与主设计同时提交审查论证。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4)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由同级劳动部门、当地卫生部门、工会组织会审同意,并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 吴晓巍.劳动保险概论[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