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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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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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战争险条款,于1983年4月1日起在伦敦保险市场上使用。[1]由8部分组成,共14条,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故可以单独投保。[2]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承保风险[2]
1.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2)由上述承保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任何进行这种行为的企图。
(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从上述规定可知,《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仅对战争行为及战争武器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而致的费用损失。此外,海盗风险并不属于承保风险。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除外责任[2]
战争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和“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两部分。
1.一般除外责任
该部分和《协会货物条款》(A)相比,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表明保险人对货物本身没有受损,但由于航程受阻或航海上的损失而引起的货物的索赔不予负责,也就是说,保险人只承保货物本身的损失,而不承保其运输航程的完成。此外,在战争险条款中,“核武器除外责任”的内容为“由于敌对性地使用核战争武器所致损失不予负责”。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战争险条款的“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和协会货物A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保险期限[2]
协会战争险关于保险期限的规定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期限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直到卸离海轮时为终止,若货物不及时卸离海轮,以海轮到最后港口或卸货港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限,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中途港转运,也以到港15天为限。
2.当保险责任中途终止时,如果货物继续运往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通过支付保险人所要求的额外保险费,自续运开始后,保险单可以重新恢复效力。
3.如果由驳船向海轮装卸货物,保险人承保装卸时的水雷和鱼雷风险,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