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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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应用指南[1]
- 一、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和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投入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 三、分账制记账方法
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的外币账户余额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
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应当与统账制一致。
- 四、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一)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二)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三)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四)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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