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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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理论(Moral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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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理论概述[1]
较早提出“道德风险”理论的是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麦金农,他和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皮尔(Mckinnon and Pill,1997)合作撰写了数篇论文,探讨发展中国家的存款担保(显性的或隐性的)与过度借债(Over Borrowing)之间的关系。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在众多将这次危机归因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经济学家中,最具代表性的仍属克鲁格曼。他认为,在由政府免费保险且又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从事风险投资的欲望而很少考虑投资项目的贷款风险。在国内机构无法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情况下,国内投资需求过度只会造成国内利率的上升,而不至于引发过度投资、过度借债倾向。但如果资本项目放开,国内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自由融资,那么由政府保险引发的道德风险就可能导致经济的过度投资。而外国金融机构也因为相信有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拯救行动而过于轻率地满足了国内企业及银行的贷款愿望,从而导致了严重的资产泡沫和大量的无效投资,最终只能以危机收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存款引发“道德风险”问题。银行为防范破产风险,从政府机构或私营保险公司那里购买全部或部分保险,这种保险又被称为显性保险;而存款者断定政府会防止银行破产,即政府会给银行安全保障的,或是在破产情况下政府会介入并补偿储户的损失,这种保险被称为隐性保险。然而,如果这种存款保险不能充分反映银行各贷款组合的风险,不利于银行的自律,那么它的提供就会激励金融机构去承担超额风险。银行为增加收益把资金投入高风险的项目甚至直接从事投机活动,从而增加了存款人受损害的可能性。在经济高涨时期,各银行争相放贷,而当经济形势逆转时银行就有可能陷人困境。这时被保险者(金融机构)也就可能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能提供的显性或隐性的存款担保。在一个管制越来越松的环境中,保险机构对被保险者提供的保护越强,这种显性或隐性激励造成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冒险动机也将越发强烈。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积极地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当银行可能倒闭破产时,政府一般会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向陷于困境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等。同时,为了减轻银行恐慌的严重性,政府通常向储户提供存款保险。但是,这些支持和存款保险无形中激励了银行和储户承担更多的风险。例如,在美国有两个层次的“最后贷款人”:联邦储备体系是会员银行(尤其是大的会员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而大的会员银行又是那些利用商业票据市场融资的机构和组织的最后贷款人。明斯基(1986)认为,由于一些银行机构和组织具有双重的保护,如果对会员银行的监管放松,依然存在联邦储备体系的“最后贷款人”的保护,这些金融机构和组织也就不会稳健经营、谨慎行事。在常见的道德风险模型中,危机前的政府虽然在账面上赤字不大,但是由于它是企业投资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有大量的潜在财政赤字,这些赤字最终可能要通过货币化宋加以消化,而赤字货币化的预期又会使危机提前到来。
在此,我们看到了“道德风险”问题是货币经济中存在两难困境的结果:若不存在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我们就无法避免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如果存在上述保护的话,又难免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以及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危机是危机发生国制度扭曲的必然结果,只能依靠危机国自身的机构调整;外界援助只会使国际层面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2]
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情形,它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