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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越界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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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App越界索權

  App越界索權是指應用軟體運營商超過抓取或使用許可權,擅自抓取或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DCCI互聯網數據中心與騰訊社會研究中心聯合發佈的《網路隱私安全及網路欺詐行為研究分析報告(2017一季度)》顯示,800多個安卓手機應用隱私許可權檢測中,獲取隱私許可權高達96.6%,25.3%屬於越界索權。2018年,北京市消協《手機APP(應用軟體)個人信息安全調查報告》指出,近九成受訪者認為App過度採集個人信息。因App預設勾選協議、大量收集用戶隱私、與第三方不當共用而造成的信息外泄現象時有發生,App越界索權已成網路詐騙重要源頭。

  2018年8月29日,中消協發佈《App個人信息泄露情況調查報告》稱,手機App過度採集個人信息呈現普遍趨勢。

  根據調查結果,手機App需要獲取的許可權種類繁多,最突出的是獲取位置信息和訪問聯繫人許可權。而且,一些App還出現了在自身功能使用非必要的情況下獲取用戶隱私許可權的問題,增加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一般來說,App的安裝和使用只能對一些必要的許可權征求使用人的同意。在使用安卓系統的手機中,有以下幾個許可權最常被調取,其一是“讀取已安裝應用列表”,藉此可以瞭解和分析用戶的使用習慣;其二是“讀取本機識別碼”,主要用來確定用戶的身份;其三是“讀取位置信息”,通過獲取位置,搜集用戶的活動範圍,例如導航類軟體就必須調取這一許可權。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App普遍存在越界索權現象。比如,視頻軟體要求讀取運動數據、資訊類App卻開啟相機和麥克風錄音許可權等。

App越界索權的侵權及認定[1]

  “App越界索權”所涉侵權責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四類。然而,當前隱私權糾紛侵權責任認定標準較高,自然人舉證能力與證明標準嚴重失衡,個人信息司法救濟路徑嚴重受阻。主要表現如下:

  1.用戶與App運營商技術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不對等

  從收集證據的資金、技術等成本上看,普通用戶只能通過手機軟體證明,上傳個人信息後卸載相關App無法同步刪除其移動終端存儲的cookie數據,但對“App是否抓取信息”及“抓取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的舉證能力較弱,用戶與App運營商技術力量和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對等,使得作為個人信息真正權利人的自然人舉證路徑嚴重受阻。

  2.現有侵權責任形式無法實現個人信息充分救濟

  隱私權糾紛案件中證明標準較為嚴苛,不但要求權利人證明App運營商泄漏信息,同時還需證明因泄漏行為導致實際經濟損失或明顯精神痛苦。這使得訴訟證明標準與自然人舉證能力嚴重失衡,現有侵權責任形式無法實現個人信息的充分救濟。首先,權利人財產損害賠償司法救濟路徑缺位。App運營商只要未從信息買賣中直接獲利,權利人則較難提供完整證據鏈條證明因泄漏信息本身造成財產損害,從而難以獲得財產損害賠償。筆者所提取的樣本也尚未出現因泄漏信息而提起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其次,權利人精神損害賠償司法救濟路徑受阻。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前提是客觀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並且引發明顯精神痛苦。當事人必須證明因行為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且引發明顯精神痛苦,法院才可能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泄露信息降低社會評價的證明難度較高,難以證明因泄漏信息本身造成明顯精神痛苦。這使得司法實踐中隱私權糾紛案件中損害賠償支持率較低。

  再次,停止侵害等侵權責任形式間接影響消費者自由選擇權。排除其他救濟途徑後,權利人只能選擇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來進行個人信息的司法救濟。如確實存在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權益受損,請求多會得到支持。但是,在目前技術水平無法達到完全避免個人信息讀取或使用的情況下,停止侵權意味著權利人可能被迫放棄APP相關功能的使用權,停止使用相關服務。這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又影響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使其選擇權逐漸降低甚至完全消失。

參考文獻

  1. 陳晨;李思頔.《個人信息的司法救濟——以1383份 “App越界索權”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財經法學.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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