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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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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是指一個集體內部所有成員共同擁有某項資產,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經全體同意,個人無法決定財產的使用和轉讓集體所有。

對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界定

  對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界定,應當根據集體所有制的各種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地認為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或者集體成員所有。

  關於界定集體所有權的各種觀點集中在集體所有權主體是集體組織法人、是集體社區或集體團體、是全體集體成員、是成員個人與法人共同等觀點上。這些觀點或是理論出發點不同,或是觀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適應集體所有權的各種情況。

  實際上集體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樣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應是多樣性的,不可能拘泥於某一種特定形式。

  農村社區集體所有製表現為農民集體所有權,應採取農村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組範圍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村範圍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鄉範圍內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也就是說,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分別是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村內全體集體成員,鄉內全體集體成員。城鎮社區集體所有製表現為城鎮社區集體所有權,其主體應是城鎮的社區居民的自治組織,主要是指城鎮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範圍的集體所有製表現為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其主體是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比如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勞動服務公司等。

集體所有權的共有形式[1]

  集體所有制主要包括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在選擇集體所有權形式時只能在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或集體法人單獨所有之間選擇。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決定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適合採取社區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形式。所謂適合採取,是指比較而言共同所有形式比法人單獨所有更適合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要求。

  馬克思恩格斯把未來的全社會公有制的社會,稱為共產主義社會,而不叫做公產主義,它表明瞭經濟制度上的公有制,體現在社會成員對財產的具體關係上是全體社會成員共產的,即共同所有的。恩格斯指出,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同工業的個體經營和競爭聯繫著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財產,即所謂財產共有。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全體社會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2]這是恩格斯對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所作出的設想。恩格斯在這裡所說的財產共有不是法律所有權的共有,也不是需要由國家所有權來代表的人民共有,而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確認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有。

  國家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權的形式。“公有制國家的憲法大都規定國家所有就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但是應該看到,憲法在這裡規定的只是社會經濟制度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形式。人民的共同所有隻是表明瞭國家所有的本質,不能把它理解為法權概念。”[3]但至少這也說明公有制在本質上也就是共同所有制,即共有制。國家所有權是由國家作為統一的、唯一的主體對國家財產享有所有權,是由國家單一所有的形式。而作為集體公有制的建立雖然不是在全社會範圍內,但在一定的集體範圍內則是全體集體成員直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共同分配產品的;是為了一個集體的公共利益在全體集體成員的參加下經營的。因此,我們可以比照恩格斯的上述論述,把集體所有制看作是在一定的集體範圍內的財產共有,即全體集體成員對屬於集體的財產的共同所有。這種由全體集體成員直接的財產共有,即集體公有制反映為法權形式的時候則是可以採取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集體所有權的。這與恩格斯所論述的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的區別在於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是在全社會範圍記憶體在的,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參加的,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分配產品的,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維持的。而集體所有制的共有所有權,則是在社會的局部範圍,即在一個集體(社區的或企業的)範圍內由全體成員共同占有和支配生產資料,它本身排除國家、其他集體及私人對其財產的占有,它是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所有權。

  實際上經濟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可以採取共同所有的形式。問題的關鍵在於採取哪種形式的共同所有。共同所有有共有(狹義,即按份共有)、合有、總有三種形式。只要選擇適合集體所有制的共同所有形式,是不會把公有制變為個人私有制的,也不會把集體所有權變為個人的單獨所有權;相反,還會促進集體公有制的發展壯大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

集體所有權的法人所有權形式

集體所有權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的依據

  法人所有權是不同於共同所有權形式的單獨所有形式。但它又不同於自然人的單獨所有權,同時又與共同所有權有密切的聯繫。法人單獨所有與自然人單獨所有的區別在於法人與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是法律規定的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的人。法律規定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規定自然人之集合或為一定目的被捐獻的財產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集合成法人,但法人與其組成者自然人的人格完全獨立。自然人單獨所有是一個自然人享有所有權,而法人則是由數個或眾多自然人集合成一團體,團體因具備法律規定之條件由法律確認為一獨立人格,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不同於共同所有權。共同所有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而法人所有權則是由一個法人作為單獨民事主體享有所有權。但法人所有權同共同所有權有密切聯繫,它是以共同所有形式發展而來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共有團體的最初形態為合伙。早期為家族式合伙。

  在農村專業性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中的集體所有權形式則主要是法人所有權形式。因為農村專業性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主要是從事工商業活動和其他非農專業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這些經濟活動都具有集中經營和勞動的特點,在這些集體經濟組織中,集體所有制本質所要求的集體成員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表現為集體成員對生產資料的集中占有和支配。這種集中占有和支配生產資料的特性要求集體生產資料應當集中於具有與集體成員相區分的獨立人格的集體經濟組織,而人格獨立的基礎,首先有獨立的財產。集體成員共同占有的不可分割的生產資料獨立於集體成員個人,由代表集體成員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占有和支配,以此財產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獨立人格成為法人,對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享有了法人的所有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商經濟活動要求經濟組織具有靈活的經營機制,主要從事工商業經濟活動的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像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那樣採取總同共有的形式,而應當組織成有機統一的法人,採用法人經營機制。法人經營機制就是對生產的管理職能同資本的所有職能相分離的機制,即經營權與對資本的個人所有權相分離,這種分離是通過將向法人投資的投資者個人的所有權以其向法人投資的投資行為法律事實予以處分從而轉化為股權,同時由法人取得各個投資者個人投資資本的所有權完成的。

  法人所有權實質上就是對處在運營過程中的資本的所有權,表明運營過程中的全部資本歸屬於法人而不再歸屬於股東個人。法人所有權的產生是同股東個人對其出資的所有權轉化為股權同時完成的。法人的統一所有就排除了股東個人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的行使則通過法人機關來行使,即法人的權力機關、管理機關、監督機關來行使,以確保法人財產的保值增殖,但同時又通過股權的聯結確保資本家的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如果說在資本主義的所有制關係中產生出的資本主義的企業法人所有權,排斥資本家所有權,因而在形態上與資本主義所有制關係不一致[4]的話,那麼在社會主義集體公有制關係中,法人所有權則同公有制是適應的。因為集體公有制就是將財產公於由眾多個人組成的集體,在直接針對的同一客體意義上排斥個人的單獨所有,從而使個人集合的組織為公有成員利益而享有財產所有權。因而在目前的社會主義集體公有制中集體所有權是可以採取法人所有權的形式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所有權實現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產權明晰、管理科學的經營機制的必然要求。

集體所有權的法人所有權形式

  集體所有權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合作社法人所有

  合作社是社員以互助方式為增進自身利益聯合設立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是社員資金聯合和勞動聯合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有獨立的財產,有章程,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因而合作社具有法人資格,合作社的財產應是合作社法人獨立所有的財產,其財產構成包括社員入社時的聯合出資的股金和合作社經營中的公共積累。在合作社存續期間這些財產歸合作社統一分配,構成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財產。雖然從最終歸屬上這些財產歸屬於社員,但在合作社存續期間這些財產歸合作社統一分配,特別是合作社公共積累的財產已是社員集體化的財產,由合作社社員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這種共同占有以合作社法人所有的形式表現出來。社員聯合組成合作社將財產交給合作社,合作社法人代表全體社員占有支配合作社財產,實現社員自身的利益。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權在本質上是合作社社員的集體所有權。

  合作社法人所有權意味著合作社法人通過其機構獨立支配和經營合作社的財產,實現合作社社員的利益。這樣就通過合作社法人組織將財產的最終歸屬所有與財產的經營所有分開。在合作社財產的構成中,由社員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財產即股金財產本來屬於社員個人的財產,“但當股金入股後作為聯合使用的社會資金時,就不同於私人手中的資金了,任何成員都不能以個人名義使用這筆社會資金,去追求個人的私利,這是對私有權的現實的揚棄。”[5]但同時社員個人又保有股金分息的權利。 這就表明這部分財產是在社員共同占有基礎上實現個人所有制的。

  合作社財產構成中的公共積累部分的財產,其本身就是在合作社範圍內公有化的財產,它不屬於任何個人而由社員集體所有,即使在合作社終止時,這部分財產也不可由社員分割,而歸交於合作社所在社區,用於公共事業。可見這部分財產是公有化財產。這兩部分財產性質不同,社員股金構成的合作社財產是由社員向合作社入股的法律事實轉化為合作社財產的,對這部分財產社員有權請求分得股息或紅利,合作社終止時有權請求分割,但在合作社存續期間,社員可以轉讓股金,或退社時抽回股金,但不得以個人名義支配財產。也就是說合作社以法人名義占有、使用、支配、處分社員入股給合作社的財產,對這部分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但同時社員就這部分財產享有投資者權益。合作社公共積累財產則是由合作社依據法律規定或合作社章程規定提留公共積累的法律事實(公有化手段)形成的合作社財產,對這部分財產由社員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即集體所有,由合作社代表社員集體享有法人所有權,社員個人對這部分財產沒有按股分紅分息的權利,也沒有請求分割的權利,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權,實現社員的集體利益,社員個人依其社員權在集體利益的分享中實現個人利益。但無論社員以股金投資的財產,還是合作社公共積累財產都是合作社法人的財產,由合作社法人代表社員集體享有所有權,實現社員的利益。社員通過合作社共同占有財產,實現其自身利益。合作社財產實現於社員個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員個人按股分息或分紅權,社員個人在合作社勞動並且按勞取酬的權利,社員個人在合作社獲得互助的權利,社員個人以其同合作社的業務交易量的比例獲盈餘返還的權利。這樣就把合作社利益同社員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使每個社員從個人利益的實現上更加關心合作社的經營成果。這也正是集體成員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基礎上實現成員個人利益的集體所有制本質的體現。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權應是集體所有權的典型形式。

  2.集體獨資企業法人所有權

  集體獨資企業法人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屬於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企業法人和由集體所有權主體出資創辦的企業法人。我國傳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就是集體獨資的企業,企業財產屬於本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比如原來由政府的二輕工業廳(局)及其他廳局主管的集體企業,雖然名為集體企業但實質上所有權、經營管理權都由政府主管部門掌握。自改革開放以來,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恢復集體企業的本來性質,將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歸還給城鎮集體企業,由集體企業法人行使,再如改革開放以來機關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也是由勞動服務公司的全體勞動者集體所有生產資料的,它雖然是在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幫助扶持下興辦起來的,但創辦者的扶持性資產有的捐贈給勞動服務公司作為集體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繳利潤逐步償還後形成為集體積累財產,加之勞動服務公司的經營積累財產,構成勞動服務公司集體所有的財產,勞動服務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這類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不屬於任何成員個人,由集體企業法人獨立享有所有權,而且在法人所有權背後再沒有投資者。另一類集體獨資企業是由集體所有者創辦的集體企業法人。比如農村的鄉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者出資興辦的集體企業,城鎮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社區組織創辦的集體企業等。這類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創辦該企業的集體所有,以集體投資權和集體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法權形式所反映。另外還有一些個人投資設立集體企業並自願放棄投資私有權,將其投資捐獻給企業作為企業的公共積累基金,加上企業的經營積累,構成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

  3.股份合作企業法人所有權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結合,由勞動者按股份投資入股,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資分紅相結合,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並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形式。

  我國目前的股份合作企業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經股份劃分轉變為股份合作企業;第二種是勞動群眾的入股方式創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

  在協作勞動和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基礎上實現勞動者的個人利益,正是集體公有制本質的體現。而對企業資本在集體享有集體股權、職工(勞動者)享有個人股權的同時,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的,對於留在企業的公共積累也是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所有權正是集體公有制實現的法權形式。由勞動群眾入股創辦合作制企業中,企業的最初資產來自於勞動者個人的入股,是勞動者將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入股的法律事實轉化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的財產,而勞動者個人仍保持著股份所有權。

  但股份所有權已不同於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企業財產已轉化為聯合財產,由聯合起來的勞動者集體占有和支配,不再由單個個人所支配,而這種集體占有和支配,是由勞動者的聯合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支配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金資產已取得了集體占有的性質。股份合作制企業勞動者共同占有企業的資產,直接與生產資料結合共同勞動,主要按勞分配取酬,同時又按股分紅實現個人利益。同時,隨著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發展,還要形成企業的公共積累財產和集體福利基金等。這部分財產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聯合勞動者集體勞動所創造的,應屬勞動者集體所有。

  總之,無論從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財產形成的原始來源和經營積累看,還是從企業勞動者共同占有這些財產,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增殖集體股資產和公共積累,通過按勞取酬和個人股分紅,集體福利等形式實現勞動者個人利益來看,都說明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所有權是實現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所有權形式。

參考文獻

  1. 韓松.論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J].法制與社會發展, 2000,000(005):39-51.
  2. 恩格斯:《共產主義原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捲,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頁
  3. 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483頁
  4. 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諸問題與新展望》,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頁
  5. 洪遠朋主編:《合作經濟的理論與實踐》,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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