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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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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遵循先例原則

  遵循先例原則是判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具體說就是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同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後的同類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即指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

遵循先例原則的歷史及成因[1]

  遵循先例原則是現代判例法系國家法律制度的核心。英國法屬於判例法系,法官通過對相同案件的相同判決而不斷地發現和創立“先例”,先例的集合體稱為判例法。但這裡所指的“判例法”並非許多判例的簡單堆積,而是一種完備的法律體系,它不但有悠久歷史,而且有歷史形成的整套傳統。

  (一)遵循先例原則形成的歷史

  不列顛島的土著居民是凱爾特人,長達幾個世紀的帝國紛爭、民族遷徙導致了法律分散,因地而異。公元9世紀,威塞克斯王國武力統一英吉利王國,但法律仍處於分散狀態。1066年威廉公爵帶領諾曼人征服英國之前,英國缺乏強有力的中央集權政府,國王對整個國家的控制十分微弱,法律制度也十分混亂,不同地區由不同法律派系控制。諾曼人的入侵,完成了英國封建化的過程。威廉公爵建立了強有力的中央政權,統一了全國法令、發出勒令、建立王室法院,並派遣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巡迴法官辦案時除依據國王的詔書、勒令外,主要依據各地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習慣法。巡迴審判後,法官定期在中央機關所在地的威斯敏斯特討論和辯論一些案例和法律規定,結合彼此依據的習慣和法律,在以後的巡迴審判中加以運用。巡迴法官在審案時按國王的意志統一解釋和運用各地的習慣法,由此逐漸形成一種在全國運用的習慣法,即普通法。這種習慣法是法官通過判決所宣佈的,其表現形式是判例。l3世紀以後,隨著判例集的彙編、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逐漸取得普遍意義。到l6世紀,判例作為先例而被援引的慣例逐漸成立。至19世紀,隨著官方判例制度的建立,遵循先例原則最終得以確立,併進而深入衡平法,成為英國整個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二)遵循先例原則形成的哲學基礎遵循先例作為一原則得以確立,顯然是l8一l9世紀司法改革的一項產物。同時,它又與在西方哲學史上有巨大影響的經驗主義哲學思潮有密切聯繫。可以說,經驗主義哲學是遵循先例原則確立的哲學基礎。判例法與經驗主義相鋪相成,一方面,判例法自身的經驗積累特征為經驗主義哲學提供了思考的背景和基礎;另一方面經驗主義哲學強化了判例法的精神,使得判例法自身擺脫了經驗的束縛,而成長為一套獨特的法律文化體系。英國人註重實踐、註重行動,這就決定了英國人不喜歡嚴格意義的成文法典。法典高度系統化、抽象化,從中難於窺見現實生活的原貌,令人難以把握,而判例相反是司法活動的先前判例,是對一往案件的真實處理,是法律干涉的有效證明。先例對英國人來說是經驗,是可靠實用的,而英國人註重經驗、註重實用,這就決定了英國人對先例特別偏愛也容易遵循。由於經驗論在英國的發揮,法官在審判中得出的判例法在事實上超出制定法的地位,而制定法只有通過法官審判實踐中的適用成為判例,才能真正進入英國法律體系。英國人將遵循先例原則作為判例法的核心,認為判例法是司法活動、司法經驗的產物;遵循先例原則也是作為英國裁判慣例和裁判經驗而逐漸發展起來的。

  (三)遵循先例原則形成的制度性因素

  1.判例彙編制度。為了確保被遵循的先例的確定性、靈活性與統一性,英國人創製了判例彙編制度。起初,判例彙編以年鑒的形式出現,但是年鑒所載的只是一些訴訟程式步驟的紀錄和其他偏離審判主題的話,並無原則的解釋,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判例彙編。繼而出現私人判例集,其特點是不僅關註訴訟程式,對審判理由予以足夠重視。此時,法官對判例的援引已不是機械的,而開始有意識地挖掘隱藏在判例背後的法律原則,進行歸納總結。到1865年成立了判例彙編委員會,同年l1月2日開始出版《判例彙編》,現代判例彙編制度正式形成。判例彙編質量的改進和確立,為遵循先例原則的發展提供了發展的前提。

  2.法律職業的專門化、行業化。首先,嚴格的法院審級制度是遵循先例得以發展的機構保障。ll世紀的英國,王權軟弱,尚未形成統一的中央司法機構,法院的設置與司法審判活動都處於混亂狀態,法院審級制度也不完善,真正意義的遵循先例原則無法貫徹。隨著皇室司法地位的提高,l9世紀進行了較徹底的司法體制改革,法院系統得以統一,建立了富有條理的一整套運作機制,保證了審判的一致性,強化了遵循先例的效力。其次,法官和律師的行會式教育和職業的行業化也為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發展提供了保障。在英國法中,法官的地位至為重要,其職能並非制定法律,而是發現、宣佈和運用既有的法律規則。然而,要達到這一水平,即要求法律職業者具有高度專業化的法律思維。另外若既有的判例不能提供與新情況相適應的規則,法官就不得不進行事實上的立法,而這事實上的立法,則要求法官具備立法者的素質。早期的王室法官是從牧師中選任的,後期的大法官均是從職業多年、經驗豐富的律師中選出,他們熟知法律知識,具有極高的個人素質和人格威望,成為公平正義的象徵。這樣就使得法律界有一個統一的思維模式,體現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遵循先例原則的構成要素[1]

  遵循先例原則的核心問題是作為先例的判決的哪些部分對以後的案件具有約束力,即什麼東西構成先例。英美國家的判決通常包括本案事實、判決理由和附帶說明三部分。“本案事實”是案件的基本情況,是構成判例的前提。判決的核心是“判決理由”,對今後的案件有約束力,是構成先例的基礎,是先例約束力的來源。有學者聲稱:案件的判決理由是深植於法官心中的法律規則,是法官在做出判決時的一個必要的步驟,是他採取的理由的界限,或者指示陪審團的必要部分。因此,只有與案件密切相關,並且是作出先例判決所必需的這部分才構成先例判決的“判決理由”。他們還指出,法官受先例約束不僅僅指法官應當將本案與先例的案件事實進行比較以確定是否受該先例判決的約束,而更多地是指法官應當受先例判決中的判決理由的約束,因此,法官對判決理由的闡述對遵循先例而言至關重要。“附帶說明”是法官裁判時發表的一些附帶意見,不會影響案件最後判決,其價值僅僅是說明性的,其說服力的大小取決於發表意見的法官本人的威望、分析的正確性等,它只具有說服力,無約束力,不構成先例。

  遵循先例原則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運用技術問題。一個先例是對一定事實的判決,適用以後案件中同樣的事實。英美法律推理過程是從案件到案件,一個先例適用前必須比較後來案件事實是否屬於原來案件中所判決的同樣事實。在適用法律時,案件中的事實成為關鍵性問題。英美法官和律師充分運用這種推理技術決定應當適用的比例。由於沒有兩個案件事實完全相同,律師在訴訟中儘量把自己案件事實,和對自己不利的以前案件中判決事實相區別,避免適用不利的先例。反則儘力把自己案件中的事實與對自己有利的以前案件中的事實向等同,以求適用有利的先例。法官認為以前先例不合理時,就不適用,合理時,儘量把當前案件中的事實和以前案件所依據的事實結合起來,擴大先例的適用範圍。當然這種技術的靈活性,只能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

參考文獻

  1. 1.0 1.1 白軍勝.淺談遵循先例原則[D].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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