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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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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辭職爭議[1]

  辭職爭議是指員工按照法律法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直接離開企業而引起的勞動糾紛

辭職爭議的處理依據[2]

  處理辭職爭議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安置規定》、《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等。企業依法制定的相應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辭職爭議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因社會保險投繳不公引發的辭職爭議

  [案情簡介]

  王某某等143人於1997年3月底到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為他們:(1)補投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儲蓄金;(2)發放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3)補償因未實現同工同酬工資福利、煤火費等方面的差額。某某外商投資公司接到申訴書副本後,馬上提出反訴,稱王某某等143人於1997年3月25日突然提出辭職並離崗,給公司造成了6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要求王某某等143人:(1)支付一個月工資作代替通知金;(2)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據調查:王某某等143人是本市非城鎮戶籍人員,於1990年前後進入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當時是作為臨時工對待,1993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實施,某某外商投資公司認為該規定不包括農民工,於是未給王某某等人投繳社會保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始施行,從制度上取消了臨時工,某某外商投資公司於是按當時的最低下限基數250元為公司的農民工投繳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項社會保險,1996年基數調整為350元;關於住房儲蓄金,公司只為城鎮職工投繳,所有農民工都未繳納;至於工資,王某某等人1990年的工資平均為300 元左右,每年都有較大輻度的提高,到1996年,王某某等人的工資基本都在2000元以上,不存在不平等待遇;煤火費,公司只發給人事關係轉入的職工,福利費公司每月發給農民工50元。1997年3月16日,王某某等委托代表去公司人事部詢問是否為他們上社會保險,人事部負責人未作出答覆,於是王某某等 100多人於3月20日集體脫崗,造成公司停產一天,此後公司一直未能正常生產,3月25日,王某某等人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不平等待遇為由,集體突然辭職並馬上離崗,公司希望工人們能復工,結果除15名工人返回公司繼續工作外,王某某等143人均未回公司上班,此次集體辭職事件給某某外商投資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經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1997年3月-6月份由於未完成計劃產量,產品銷售利潤的影響為-1,831,952.69元,其中產量因素影響為-1,472,994.85元,價格因素影響為-357,957.84元。

  [處理結果]

  裁決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為王某某等人補投社會保險70餘萬元;王某某等人各支付某某外商投資公司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並賠償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經濟損失費共7萬元。

  [案例評析]

  用人單位理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農民工也不例外,某某外商投資公司未為王某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應從 1993年1月1日《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開始投繳,從1995年開始,儘管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為王某某的等人投繳了社會保險,但是未以實得工資為基數繳納,因此,應補足其差額部分;至於住房儲蓄金的設立,是針對城鎮職工而言的,王某某等人不具有城鎮戶籍,不屬於此範圍;關於工資、福利、煤火費的發放,應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行確定,某某外商投資公司的做法並未違反規定;關於辭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在處理的時候,儘管案由同一,但因人數較多,各自具體情況以及想法不一致,仲裁委員會採取了一人一案,合併審理、分開裁決的做法,目的在於保障仲裁的效力以及當事人訴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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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壽雙著.中國外商投資法律環境與風險.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
  2. 石美遐,範戰江主編.新編勞動爭議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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