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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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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货物溢短)

目錄

什麼是溢短貨物

  溢短貨物是指船舶承運的貨物,在裝運港以裝貨單數字為準,在卸貨港以進口艙單數字為準,當理貨數字比裝貨單或進口艙單數字溢出時,稱為溢貨(OVER),短少時,稱為短貨(SHORT)。在船舶裝卸貨物時,裝貨單和進口艙單理貨的唯一憑證和依據,也是船舶承運貨物的憑證和依據。理貨結果就是跟裝貨單和進口艙單進行對照,來確定貨物是否溢出或短少。貨物裝卸船後,由理貨長根據計數單核對裝貨單或進口艙單,確定實際裝卸貨物是否有溢短。

溢短貨物的產生原因[1]

  一、發貨人發貨數字不准確或發貨標誌不符

  發貨人發貨數字不准確是指發貨人沒有按裝貨單上傳明的數字,將貨物如數運送到港口庫場或船邊,在裝船時,理貨員又沒有發現,以致造成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出或短少。

  發貨人發貨標誌不符是指發貨人沒有按裝貨單上傳明的標誌發貨,裝船時,理貨員又沒有檢查出來,以致造成船舶承運貨物在卸貨港時,產生溢出標誌不符的貨物,短少標誌貨物。

  二、港口漏裝或錯裝船

  裝貨港將整票或部分應裝船的貨物遺漏未裝,將不該裝船的貨物誤裝上船,或將不同目的港的貨物錯裝其他目的港的貨物中間,均導致船舶承運貨物在卸船時產生溢短貨物。

  造成港口漏裝或錯裝的原因有:

  (一)貨物的運輸標誌不清

  裝船時,發現貨物的運輸標誌不清,應由發貨人進行處理,如處理得不及時,就有可能被港方遺漏而忘記裝船;或將運輸標誌不清的貨物張冠李戴,漏裝、錯裝上船。當然這與理貨員的工作有著密切關係,如理貨員能盡職盡責,就會得到糾正。

  (二)港口庫場管理不善

  1.進、出貨物數字不准:進、出港口庫場的貨物,由於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執行制度不嚴,管理混亂,造成貨物亂堆、亂放,數字點不清,錯收、錯發、漏收、漏發,由此導致貨物漏裝、錯裝。

  2.貨物堆碼混亂:進口和出口貨物,不同目的港、不同票的貨物混堆在一個貨位上,或隔離界限不清,碼垛不整齊,標誌不朝外,沒有樁腳牌或樁腳牌錯誤,以致無法按票裝船,加上裝船沿途的掉件沒能及時歸人,這都會造成漏裝或錯裝事故。

  3.出庫把關不牢:貨物出庫裝船時,不認真核對單、貨,不仔細清點件數,不認真指導工人出貨,不檢查垛底和道路,造成不該裝船的貨物被帶上船,該裝船的貨物沒有全部裝上船。

  (三)裝卸船途中掉件或落水

  將貨物按一定數量和形狀裝置在裝卸屬具內,稱為碼鉤,亦稱碼關。根據貨物品種、包裝式樣、弔機負荷量、裝卸工藝不同,有不同的碼鉤要求,但總的要求是保證貨物安全和質量,利於點清貨物數字,儘量充分利用弔機負荷量。如果鉤碼不穩固,亂堆亂放,超過裝卸屬具的載容能量,該捆扎的不捆扎,或弔機操作粗野,那麼在起吊、搬運過程中,就有可能掉件或落水。如不及時採取措施補救,或者理貨員沒有及時發現,就會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的短裝和短卸。

  三、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

  貨物在船上裝艙混亂或隔票不清,積載位置與積載圖不相符,那麼,卸船時,這些貨物就有可能被壓在其他貨物下麵而卸不下船,或者發現不了應卸船的貨物,因而造成這些貨物漏卸船,也有可能錯卸而混入其他港口的貨物,造成假多真少。

  四、船舶運輸途中錯卸、漏卸、被盜或發生海事

  船舶在中途港裝卸貨物時,將艙內貨物搞混亂,或艙內原裝貨物隔票不清、積載不當,致使不該卸船的貨物卸下船,或該卸船的貨物沒有卸下船,這樣不但造成中途港卸船貨物產生溢短,而且造成目的港的貨物產生溢短。

  船上貨物被盜,必然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短少。

  船舶在航行途中發生海事,就有可能造成艙內混亂,卸船時,如不採取特別措施,就有可能產生貨物溢短。

  五、收貨人收貨數字不准確

  收貨人收貨數字不准確是指收貨人沒有按進口艙單或提單上傳明的數字在船邊收貨物,理貨人員也沒有發現,以致造成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出或短少。

  這種情況,有的屬於收貨人和理貨員失職,沒有盡到應負的責任,其結果,多收造成船方損失,少收造成收貨人損失,兩者都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和短;有的屬於收貨人(含其代理人)有意多收貨物,如船邊現提落駁貨物,駁船出於某種考慮,故意製造與理貨員計數的矛盾,妄想多收貨物,如理貨員不負責任,不堅持原則,就會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產生短少。

  港口庫場收貨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有的庫場人員存在“寧多勿少”的本位主義思想,也會導致船舶承運貨物產生短少。

  六、理貨數字不准確

  綜上所述,溢短貨物的產生原因都與理貨工作有一定關係,現在,我們著重講一下由理貨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貨物溢短。

  (一)理貨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強

  理貨工作好壞,主要取決於理貨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缺乏工作責任心的理貨人員是不可能保障理貨數字準確的。從船舶委托理貨而言,船舶承運貨物是否發生溢短,關鍵取決於理貨人員的工作責任心。這裡所講的理貨人員是指船舶裝卸過程中,船舶委托的全部理貨人員。

  理貨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堅守理貨崗位

  堅守理貨崗位是理貨員確保理貨數字準確的基本條件,若怕苦、怕累、不安心工作而脫離崗位,或上崗不定位,或上崗精神不集中,就不可能把理貨數字搞準確,或者說必然造成理貨數字差錯,產生溢短貨物。

  2.不認真清點鉤內細數和計數

  理貨員既要計準鉤數,又要點清鉤內細數,這樣才能保證理貨數字準確。如果不認真計鉤數,就有可能漏計和重計鉤數;如果不認真點清鉤內細數,就有可能少點或多點數字。兩者都會造成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短貨物。

  3.不遵守理貨宗旨和職業道德

  理貨宗旨和職業道德要求理貨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公正理貨。反之,如果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偏袒任何一方,或者為了謀取私利,而不實事求是地處理理貨數字,就會造成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短。

  4。不仔細檢查裝卸現場和覆核理貨單證

  裝卸過程中有可能掉件或落水,有可能漏裝或漏卸,因此,理貨人員應及時檢查艙內、艙面、作業道路、垛底,特別是當艙內貨物卸完,墊艙物料未清理時,應檢查裡面是否夾有貨物;庫內出完貨,如周圍有其他貨物時,應檢查其他貨物內是否混有本船的貨物,防止漏裝、漏卸。

  理貨人員製作的單證,是貨物有否溢短的反映。為了防止因單證處理錯誤,導致溢短貨物的產生,所以要仔細檢查和覆核單證,特別是計數單和溢短單。

  (二)理貨人員的業務素質

  理貨人員的業務素質主要是指理貨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業務知識包括專業知識、基礎知識和外語等;工作能力包括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工作經驗、計數技能等。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到計數的準確性。有經驗的理貨員會根據貨物的特點,如進口設備有時兩件貨物捆扎在一起,就會觀察到兩件貨物各有不同的標誌和件號,應作為兩件計算。但沒有經驗的理貨員就會憑直觀,誤認為是一件計數。又如,有些進口鋼材,艙單上標明是捆,理貨中發現有捆有支,如不仔細觀察標誌,就會按短捆溢支處理,實際上這些“支”都有件號,應作捆對待,就這樣,人為地造成假短假溢。

溢短貨物的確定[1]

  一、覆核

  每工班結束時,理貨長要把各艙口理貨員交上來的計數單進行仔細覆核,檢查計數單所填寫的內容和數字是否都準確。覆核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提單號、標誌、貨名是否準確。

  2.大宗或大票貨物的每鉤小數累計與總數是否相符。

  3.成套設備和車輛的件號、件數和重量是否相吻合。

  4.現提貨的提貨單數字與計數單數字是否相一致。在覆核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理貨員瞭解清楚,及時處理。

  二、銷賬

  銷賬就是理貨長根據計數單,按工班、分艙口在銷賬單上填人貨物數字。

  不同的貨類,有不同的銷賬方法:

  1.一般件雜貨。根據計數單上標明的提單號、標誌、件數,在銷賬單上找到相對應的一票,將其件數填入本工班的格子內,且在件數前面註明艙口數,如有散捆、散件貨物,應註明支、塊、包等單位名稱;如有無標誌或標誌不符的貨物,應另外填寫,且註明無標誌和雜標誌;如一票貨物有幾種包裝,應分別註明包裝名稱及其件數,不能籠統銷“××件”。

  2.大宗大票貨物。除了按上述要求在銷賬單上填寫清楚外,還應根據現提貨物流向,在貨物流向單上分別填明車/駁號、件數、工班日期和理貨員姓名等。

  3.成套設備。根據計數單上的提單號、件號、重量和尺碼,先在重件清單上銷清,然後再在銷賬單上如實填寫。

  銷賬是理貨長在卸船理貨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只有認真、仔細地做好這項工作,才能為卸船理貨結關打下良好的基礎,才能為理貨結果提供一個準確的數字,才能為進口貨物是否有溢短提供可靠的依據。

  三、核實

  每工班銷賬結束後,理貨長應對銷賬單進行全面覆核,如有疑問,應查閱計數單,如認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當班理貨員瞭解核實,及時處理。

  卸船結束時,理貨長應與港口庫場、駁船、火車和收貨人核對卸船理貨數字和現提數字。務必取得一致意見。如發現雙方數字有不一致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理貨數字有誤之前,不要隨意更改理貨數字。如不能及時查明原因,則應以理貨數字為準。

  最後,理貨長在全面核實數字的基礎上,彙總編製貨物溢短單

溢短貨物的處理[2]

  我們已經知道船舶承運貨物產生溢短的原因很多,情況也較複雜,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貨物時,可按下列要求處理:

  1.理貨人員對出口貨物應按裝貨單數字理數裝船,對溢出的貨物不能裝船。如發貨要求裝船,應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後,方可裝船。對短少貨物,應聯繫發貨人補裝貨單數字。發貨人無貨補足,應將整票貨物退關,或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如貨人既不退關,又不更改裝貨單,理貨人員應按理貨數字批註裝貨單。

  2.理貨人員對進口貨物應按進口艙單數字理數卸船,對溢出或短少的貨物應編製貨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應儘量拆合成原件,如無法拆合時,可按短件溢支處理;對無標誌標誌不符的貨物,按溢卸貨物處理;對不同票的相同貨物,聯繫有關單位確認後,可溢短

  3.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未列入的貨物,如標誌完全不符或卸貨港非我國港口等,不能理數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時,應通過其代理人辦妥海關手續後,方可卸船。

  4.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已列入的貨物,但目的港運輸標誌是屬於國內其他港口,可視同本港口貨物理數卸船。

參考文獻

  1. 1.0 1.1 孫肇裕編著.外輪理貨業務.中國物資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楊承新主編.現貨業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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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玲,Mis铭,Gaoshan2013,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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