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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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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的定義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 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大約占到70%左右。財產性收入占比位置較小,占比大約在2%左右。

  測算來看,2006年,中國內地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0多元人民幣。“雖然基數小,但是發展潛力很大。” “拿這兩年來說,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為19.7%,2006年增幅為26.5%。”

如何讓更多公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如何讓更多公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在制度層面上有許多工作可做:

  創新金融管理體系,讓百姓擁有越來越多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產品,同時強化對現有投資理財渠道的監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規範。當下,小股東的利益保障機制還不健全,缺乏集團訴訟等民事賠償機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動尚未建立起來。同時,中國股市仍然沒有完全融入國際資本市場體系,沒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場來上市。而除了創造條件讓中國百姓擁有更多的金融產品,通過金融體系創新,讓百姓擁有並創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財產性收入的題中之義。

  進一步加大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尤其是在拆遷、徵地、徵用公民財產過程中,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和財富增值權利不受侵犯。 進一步明晰產權,並且讓它們成為可以抵押、轉讓、出售、出租等廣泛交易流動的金融資產

  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是,占全國土地和私人住宅絕大多數份額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和農民住宅,至今還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轉。尤其是近幾年來,中國平均每天大約有53個村落從地圖上消失。由於不能自由流轉,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長年荒廢,影響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拉大了城鄉收入差距。

擁有財產性收入需要哪些條件

  擁有財產性收入就是健全資本市場,我們需要的不是政策托市或者打壓指數,而是要提供一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

  健全市場說來簡單,但其實是非常複雜,不僅要有精準科學的市場結構和品種設計,更要分辨輕重緩急。而在當下——中國居民普遍有了一定的 財富積累,全球資本流動性向中國集中,而中國的資本市場又絕對處於初級階段這樣一種情況下,健全市場最急迫任務至少有兩項:其一是豐富投資品種和渠道;其 二是加強法治。

建立有效的“藏富於民”機制

  需要從四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藏富於民”機制。

  一是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通過立法和制度保障勞動者收入隨著GDP增長和企業效益增長而同步增加,堅決糾正少數企業只漲效益不漲工資,或只漲經營者工資不漲勞動者工資的錯誤做法。

  二是縮小貧富差距的機制。目前中國情形是,低收入者占絕大多數,財富越來越多地集中到少數富人手中,保障普通群眾財富增長,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數人成為中等收入者,尤其需要加大對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

  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蓋面和力度。目前我國居民儲蓄高達15萬億元,百姓有錢捨不得花,實乃心存後顧之憂,看病、養老、買房、孩子讀書,樣樣得花 錢,這反映了公共財政保障面的狹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財政投入,使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儘快覆蓋到城鄉每一個公民,從而將高儲蓄釋放成內需消費。

  四是就業保障機制。積極就業是民富之本,人人有工作、個個有收入,百姓財富增長才會變成現實。

關註這項財產性收入的意義

  其一,讓群眾擁有資本收入對於當下中國發展的重要主題——和諧社會有著特別的意義。在追求和諧的過程中,貧富分化是一隻攔路虎。如果貧富分化嚴重到一定程度,貧窮的群體改變生活的能力會變得越來越弱。如果他們只是通過簡單的勞動,而不能參與社會財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麼他們可能會一直處於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不能轉化為資本並升值,那麼他們與投資人相比,財富的差距會越拉越大。國家的責任之一就是要使國民在物質生活 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狀態,從而讓他們在物質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這不僅需要促進國家社會總財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對比中獲得幸福感和滿足感。 因此,國家看重居民投資事務,創造條件讓百姓參與到經濟發展當中,讓百姓成為各項經濟活動的主體之一,讓他們除了勞動報酬以外,還有機會得到經濟事務總成 果的分享,無疑是遏制貧富分化的途徑之一。

  其二,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這個“創造條件”,涵蓋了多方面的重要內容。有專家指出,這首先需要創造良好的政策條件,包括制定相應的政策,來保證收入可以轉化為財產,同時規定通過財產獲得收入,只要正當就應該得到保護。其次,國家要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包括市場的公平交易機制、抗風險機制、價格形成機制等;此外,完善相關市場的監管也是應當創造的重要條件,對投資者進行相應的風險教育,也是“創造條件”的重要內容。因此,我們可以預言,國家勢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讓老百姓能夠安全、放心、明白地擁有財產和賺取財產性收入。可以想象,隨著國家在各個投資領域都努力創造條件,讓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將是一個多贏的結局——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會從中受益。

  其三,從總體上看,鼓勵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有利於讓更多的人成為中等收入者。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是我國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這一思路,與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可謂一脈相承。而在整個巨集觀經濟的良性運行上,讓更多的人擁有財產性收入也有明顯的意義。當人們普遍都有一定的財產性收入時,也意味著整個經濟的消費結構處於比較合理的階段。像中國這樣的大國,拉動經濟增長最關鍵的還是要靠內需,而中等收入階層的存在是拉動消費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貧富差距過大,國家人均GDP的增長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動消費談何容易?要通過消費拉動經濟又談何容易?可見,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也是著眼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健康與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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