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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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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訴權

  行政訴權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行政機關的侵害,依法享有的訴諸於公正、理性的司法權獲得救濟的權利,是公民(此處的“公民”一詞作廣義上的理解,在外延上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訴權之一種。

行政訴權的價值

  行政訴權的價值和功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論及,比如從行政主體的角度來看,行政訴權有利於維護合法行政行為的權威性,用司法權進一步加強行政權;也可以從相對方的角度論及。本文僅從相對方的角度展開,其價值和功能體現在諸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訴權是相對人維護自身實體權益不受行政權力侵害的合法工具

  對於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權首先是對他們獨立人格的肯定,相對人獲得了與政府直接對話的權利,同時也意味著對公民與政府新型平等關係的塑造。在行政訴訟中相對人擁有與行政主體相抗衡的權利,相對人和政府作為平等法律主體均被要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一定的方式從事活動;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不再是單純行政管理活動中擁有行政權,與相對人處於不平等地位的權力主體,它的行為有可能會受到行政相對人的挑戰,而且這種行政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違法,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必須對相對人予以賠償。

  (二)制約司法權、抵禦行政權的濫用

  行政訴權對國家司法權的制約可以用“不告不理,告則必理”來概括。“不告不理”意味著:國家司法機關應當在相對人提出了訴訟請求後才能啟動裁判;“告則必理”表明:對相對人提出並作出的訴訟要求,司法機關必須作出應對,一一解決。換言之,只要當事人起訴,法院就應當審查(形式上的審查),具備起訴的起碼條件,司法機關必須立案受理,而一旦受理,司法機關就無權拒絕裁判。另外,司法機關的審理範圍也必須圍繞著相對人的訴訟請求,以之為中心進行審理,不能遺漏相對人的訴訟請求,也不得超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妄加裁斷。

  行政訴權把政府推下了神壇,肯定了政府和國家的分離,政府只是國家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不是國家本身。在行政訴訟中,相對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訴權可以接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不僅僅是解決行政爭議,更有相對人藉此對抗國家權力濫用的功效。

  (三)促使司法能動、創設權利

  行政訴權的張揚和保障可以使司法活動轉換為一個創造性的活動,避免司法過分拘泥於成文法的具體規定,落後於社會的進步。例如近年來的學生狀告教育部,乘客狀告鐵道部,選舉權案件等等,如果墨守成文法的規定,司法是無法作出對應回答的,只能裁定不予受理,但從行政訴權創設的宗旨和保障的角度,司法機關則必須作出裁判,這就會進一步促使法官以銳意進取、變革的勇氣打破陳規,創設新的實體法雖未明文規定,但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當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不能滿足相對人新型權利要求時,相對人會轉而求助於法治社會下最神聖、最權威和最後的裁判機關—— 法院,只要這種求助是正當的、 合理的,那麼法院就必須受理和審理,因此,法院就需要進行權利的創設,這樣,權利的要求會產生連帶效應,權利要求的滿足也會產生連帶效應,一個權利是另一個權利之因,形成權利成長的長河。

行政訴權的結構

  (一)行政訴權的主體一原告資格

  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是行政訴權的主體。能夠享有行政訴權,必須成為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具備原告資格:反之,只要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並具備原告資格,才能享有行政訴權。問題是如何明確行政法律關係的範圍,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演變成行政訴訟當事人,兩者具有連貫對應的關係 如果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的範圍受到限制,行政訴訟法律當事人的範圍必然也要受到限制,尤其是行政訴權主體的範圍。在這裡我們需要明確兩種行政法律關係:第一,暗示行政法律關係。暗示行政法律關係指的是雖然受到被訴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但沒有被告知或者被允許參加行政訴訟程式的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所存在的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在處理決定書中不予列明作為暗示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被訴時,行政機關通常以與起訴人沒有行政法律關係、起訴人不具有原告資格為藉口,以此要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訴或駁回起訴。在這裡筆者認為,只要被訴行政行為必然的限制或者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實體權利,它們與行政機關之間就存在著行政法律關係。所謂“必然的”,是指只要被訴行政行為實施,限制或者損害的結果就一定會發生 第二,程式行政法律關係。所謂程式行政法律關係,指的是在程式法律事實的基礎之上形成的以當事人的程式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程式權利應當受到與實體權利同等的重視,當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有權要求行使程式權利,此時行政機關也應當通知其行使程式權利。

  (二)行政訴權的客體——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訴權的客體是指行政訴權主體行使行政訴權時所指向的對象,即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表述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訴權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關係可總結如下:1.我們承認行政訴權的存在,也就是承認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因此行政訴權的存在是受案範圍產生的前提。接受法治理論、人權理論和權力制衡理論必然會帶來承認行政訴權存在的必然結果。為了保障行政訴權,我們必須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因而,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必然會考慮到如何理解行政訴權,如何保護行政訴權,當然的該種考慮會影響到受案範圍。2.行政訴權客體的多寡取決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寬窄,要想建立並完善行政訴權保障機制需要拓展行政訴受案範圍。

  (三)行政訴權的實現方式——行政訴訟程式

  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享有行政訴權,但享有訴權並不代表其一定能夠實現訴權,為了保證訴權能夠實現,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式行使行政訴權,最終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才能真正的實現行政訴權,包括在法定的期間內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按照法定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面)起訴;遵守行政覆議前置和起訴不停止執行等原則。總之,具備原告資格的起訴人只有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行政訴權,遵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才能夠實現其訴權。

  (四)行政訴權的內容——具體的權利

  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享有請求人民法院為其提供司法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行政訴權,它是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依照法律享有的程式性權利的總稱。包括:第一,起訴權。起訴權又稱為要求受理起訴權,指的是在發生行政爭議時,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司法幫助並予以受理的權利。起訴權是行政訴權的核心:第二,不受理起訴裁定的上訴權。對行政訴權的直接侵犯,就是法院不受理起訴,當事人的行政訴權根本就沒有實現的可能性。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上級法院進行審查,是行政訴訟訴權的必要保證。第三,獲得裁判權,就是對於當事人的請求,以及雙方之間的行政爭議,請求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權利。無論裁判結果是否有利,原告的獲得裁判權都視為已經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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