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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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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於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範進行監察和督促,並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

行政執法監督的特征

  (1)它是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2)它是通過對行政執法內容、執法程式以及執法效果的檢驗和評價,來判斷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得到貫徹實施的一種措施。

  (3)它是依據法律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機關,要有法律的授權。由於各級人民政府對政府各組成部門的執法情況、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執法情況有監督的權力,因此,在我國,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是各級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門。後者是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而不是對別的什麼文件和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沒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就不存在行政執法監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進行的。

  (5)它在法制監督體系中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範疇,是行政機關自我約束的重要機制。從而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主體

  行政執法監督主體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權利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它所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致人員的法律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權利機關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監督;二是工作監督;

  第二,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法律和守法活動的監督;

  第三,司法機關的監督。分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第四,社會組織的監督;

  第五,輿論的監督。

  第六,人民群眾的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

  一方面是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行政執法監督的任務

  行政執法監督的任務概括為以下幾點:

  (1)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地執行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

  行政管理不是簡單、機械的活動,法律規範也不是自發運作的準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範適用於複雜多樣、變化無窮的社會現實問題及事務。在這一過程中,各級行政機關有責任根據法律規範的要求就法律規範如何具體執行採取相應的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有關內部的工作制度、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明確執法的目標責任等等,都是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工作所應註意並予以落實的事項。把執法機關是否採取了有效的措施,積極、認真地履行法定職責置於監督之下,可以有效地促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

  (2)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或間接作用於行政管理對象的基本形式,決定了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包括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只有在依法實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適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現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違法與不當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的事實,因此,糾正違法行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居於重要位置。考察當前的行政執法工作有兩點需要給予重視:一是既要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也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之外,加之抽象行政行為並不是針對特定的具體人或事,使人們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很少予以關註,其結果往往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合法而導致大量的具體執法行為的違法。既然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樣存在著是否合法的問題,因而就存在著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性,而且其危害性要遠比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範圍更廣,影響更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就沒有理由不將監督抽象行政行為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二是既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實施某種行為而違法,構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監督處理。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會因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構成違法或侵權(通常人們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客觀上必然會影響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使行政管理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落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就要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把此類問題納入監督範圍。

  (3)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時,既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一面,也有互相配合、密切協作的一面,現實中,因執法而產生的矛盾和扯皮的問題也時發生,大體上可以分為積極的執法爭議和消極的執法爭議。前者表現為不同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同一事項或問題互相爭奪管理權,或是各自都在行使管理權,重覆執法,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後者表現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某方面的管理上相互推諉,使執法出現“空檔”。究其原因,既有行政執法機關彼此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相互配合不夠等因素。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影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工作的法定職責來看,開展執法監督,就應當把協調執法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以充分發揮政府的綜合、協調功能。

  (4)調查研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作為執法依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加以改進或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

  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出現矛盾或難以實現立法預期目標,有時並不僅僅是執法工作本身的問題,而在於法律規範或執法依據本身難以操作或者脫離現實。這當中既可能是立法當初就沒有處理妥當而使法律規範存有缺陷,也可能是因為客觀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使法律規範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果不及時地對法律規範進行修改或調整,僅靠規範和嚴肅執法行為本身,顯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因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註意調查研究法律規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對法律規範的可行性和實際效果進行評價並酌情予以處理和反饋,無疑是很有必要的。

行政執法監督理論的分析

  1、行政執法與“權力”的關係。

  有史以來行政一直是權力的代名詞,行政執法是權力最形象逼真的化身。權力具有雙重性,它不僅代表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某個人的便利和地位。權力在使用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兩種效果:正效應和負效應。權利的正效應指權力發揮其正常的應有的正面和職能。權力的負效應,指權力的擁有著假公濟私、濫用權力,因而對公共目標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執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現是紛繁具體的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單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強制性,且其具有國家強制性,該強制性是由國家強制力來實現的,因而行政執法便具有了權力的負面效應。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就時刻有濫用權力的可能,行政執法活動中亂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權壓法、干擾執法、越權執法、濫施處罰、以罰代法、以罰代刑、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執法違法的現象仍然存在,有些現象表現的相當突出。

  2、權力必須受到制約。

  在我國一切權力都屬於人民,人民為了治理好自己的國家,需要通過經過科學分工的各個國家機關來行使權力。每個行政機關的許可權應經過合理配置,其許可權都必須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權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權力的正當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絕對權力絕對腐敗,這是千古不變的真理。每一個機關及其公務員都必須在法定的的許可權內行使權力,自覺接受來自其他國家機構及人民的監督。對行政機關有效地監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3、自由裁量權的界定。

  行政執法過程中最難監督之點即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最能侵犯個人、組織、正當權益的也是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現代法治原則不僅要求行政執法依法辦事,而且行政執法根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看到行政機關本身對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採取首長負責制,行政活動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給依法行政帶來了困難。

  各種監督主體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困難之處也在於此。國家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進行研究,從而防止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對權力的濫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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