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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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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copyright protection )

目錄

什麼是著作權保護[1]

  著作權保護是指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以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侵權行為指的是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又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我國主要通過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來實現對著作權的保護。就保護方式而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行政、司法、仲裁三種方式以分別適用於不同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保護基本原則

  主要原則:①“國民待遇”原則。即一個締約國把其他締約國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當作本國國民的作品加以保護。這是現在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中幾乎普遍採用的原則。②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起源國待遇”,即給予這些作品以相當於作者所屬的國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國家給予的版權保護。一些泛美公約曾實行過這一原則。③一個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的作品以“第三國待遇”,即甲國給予乙國的作品以丙國作品享有的版權。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國國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主體

  著作權保護的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著作權主體一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志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

著作權保護客體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台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四、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八、電腦軟體電腦軟體是指電腦程式和有關文檔。電腦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電腦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範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是世代相傳,往往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也往往沒有明確的作者,其保護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著作權保護內容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是指著作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   

  一、人身權。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被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所採用,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縱觀各國的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大致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對於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對其採取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並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都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後來才將此內容列入版權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裡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3、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路傳播、攝製或者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複製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複製行為或者禁止他人複製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複製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體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瞭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覆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臺、電視臺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路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路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複製(也即擴大解釋複製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製權:指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製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彙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彙編作品。   

  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著作權保護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但沒有發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麼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並截止於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4)合作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與乙於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麼該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並截止於2050年的12月31日。(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保護意義[2]

  著作權保護的根本出發點,是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創作與傳播,促進人類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的文明進步與發展。它不僅尊重作者的人格權利,而且把作品這種智力創作成果作為一種社會財富加以保護。從精神和物質兩方面對作者實行保護,無疑將極大地激發他們的創作熱情,使其為社會創造出大量的精神財富,為人類的文明和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從而達到提高廣大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發展和繁榮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目的。

  著作權保護不但能夠激發智力成果創造者創作出大量的精神產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精神生活的需求,而且能夠促進圖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表演藝術、工藝美術、電影、廣播電視、建築、廣告、電腦軟體、信息網路等創作與傳播作品的相關產業的發展。著作權作為一種產業,已逐漸為許多國家所認可。與著作權相關產業的發展,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和勞動就業、產品出口方面都表現出了強勁的勢頭。因此,只有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著作權,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才能促進著作權產業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品是承載文學、藝術和科學知識的具體形態,而且是一種無形財產。作品一經發表可不受國界和地域的限制,在世界範圍內傳播。為了既能保護作品創作者的正當權益,又能使各國公眾分享這些智力成果,促進國際間的科學文化交流,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參加了國際著作權條約,承擔起了保護作者的責任和義務,保證了智力成果在世界較大範圍內合法傳播。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文化遺產,我們既需要把這些中華民族優秀的智力成果向世界展示,又需要借鑒國外先進的科學、文化成果,通過國際間的科學、文化交流,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我國是國際著作權條約的成員國,通過國際著作權保護關係,溝通了與國際進行科學、文化交流的橋梁。因此,著作權保護為促進我國對外科學與文化的交流創造了條件。

侵害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責任

  侵害著作權保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可參考以下因素酌情處理:1、受害人所受損失後果是否嚴重;2、侵害行為致作品價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於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4、侵害人主觀過錯狀態;5、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6、侵害人獲利多少;7、侵害行為的社會影響;8、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行政責任:(1)警告;(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3)沒收非法所得;(4)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5)罰款;   

  刑事責任:1、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3、單位犯第217條、218條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4、查獲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一律予以沒收。5、犯上述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應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

  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等。

參考文獻

  1. 齊書學,趙瑞恆主編.公證律師辭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05.
  2.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編.保護知識產權幹部讀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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