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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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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聯合重組

  聯合重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以資源資產為紐帶,聯合成立一個新企業或者聯合收購一個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參與企業或原企業股東分別在新企業中擁有股權的一種方式。

聯合重組的特點

  這種方式的突出特點在於聯合,即或企業之間聯合,或企業與企業股東的聯合,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資委與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簽訂《武鋼與柳鋼聯合重組合同書》成立廣西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其股東分別為武鋼集團和廣西國資委。

煤炭企業聯合重組的戰略選擇[1]

  一、聯合重組的原則

  l_以聯合重組各方“共贏”為原則。

  聯合重組應兼顧各方的利益,實現優勢互補、市場共贏。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形成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包括煤炭生產、銷售、深加工和利用在內的一體化經營的大型煤炭企業集團,構建起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的決策體系,極大限度地使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得到可靠的保證,實現市場共贏。

  2.以提高資源運營效率為原則。

  為了國家的長遠利益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應對煤炭資源實施保護性合理開采。聯合重組後的集團公司應通過內部資源的整合和較大規模對礦井進行技術改造,提高礦井的資源回收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可 促進大型煤炭企業孟慶順的富裕人員、技術、閑置設備向中小煤礦分流,提高資源運營效率和實現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煤炭企業聯合重組的途徑選擇

  1.以資本為衄帶,主要依靠市場力量進行整合。

  由國有煤炭企業聯合其他國有煤炭企業、國有地方煤礦和地方小煤礦及地方較大規模的煤炭產運銷企業的資本人股,並打破行業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支持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煤炭工業建設,鼓勵電力、冶金、化工等耗煤行業及鐵路部門聯合投資開發煤炭及煤炭綜合利用項目,組建起多元股東持股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做大,實現優勢互補。這種整合方式應是煤炭企業進行聯合重組的方向。這種方式的聯合可充分發揮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在資源、人才、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優勢,彌補地方煤礦在這些方面的不足,促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穩步發展;可以拓寬銷售市場,避免各自為戰、相互競爭,提高集團公司的經濟效益。但這種聯合實現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首先,聯合各方必須感到有一定的市場壓力,使聯合各方產生聯合的迫切要求;其次,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具有強大的競爭實力,使地方煤炭企業迫於競爭壓力而願意聯合。另外,由於地方煤炭企業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果將地方企業併入更大的企業集團,就意味地方政府失去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因此地方政府的阻力將增加聯合的難度。

  2.依靠地方政府的推動,進行國有企業的重組。

  由於大多數國有煤炭企業隸屬地方政府管轄,政府可以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和市場整合的拉動促進各方的聯合。如果政府支持,實現聯合比較容易。地方政府可以先成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然後再授權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來管理聯合後的集團公司,實現政企分開

  但通過行政力量促成的聯合,可能產生的問題是聯合後的各方之間的磨合和內部整合比較困難。

  需要各方為相互之間的磨合做大量的工作,搞不好可能由於內耗而影響集團的整體利益。因此,政府要切忌“拉郎配”,只充當“媒人” 對企業間的整合起“牽線搭橋” 的推動作用,鼓勵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跨行業進行聯合重組。

  3、多方自願聯合組建銷售聯合體

  以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為主體,聯合區域內各種煤炭產、運、銷實體實施銷售聯合,組成統管區域煤炭運銷業務的運銷公司或組成煤炭銷售聯合體,以解決煤炭統一銷售和一致對外的問題。目的是通過聯合規範煤炭市場秩序和企業競爭行為,控制煤炭市場價格,避免因價格戰而造成各方的經濟損失。實施這種聯合,對聯合的各方企業均沒有任何損失, 易於被聯合各方所接受。但由於這種聯合是鬆散型聯合,對各煤炭經營主體的控製程度有限,一旦市場出現供大於求的局面,可能導致聯合體各方從自身利益考慮而使價格聯盟土崩瓦解。

  三、實現聯合重組戰略的保證措施

  1.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聯合重組的重大意義。

  制約各企業聯合的主要因素一是權力二是利益,為此參與聯合的各方應高瞻遠矚,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待聯合重組的重要性,對於聯合後各方的權力和利益的分配應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聯合後的共贏。聯合各方應進行一場完全的“思想革命”,把註意的重點從分享經濟價值轉移到增加可供分享的經濟價值上來。另外, 由於各煤炭企業隸屬關係不同,地方煤炭企業大多隸屬於不同層次的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的觀念更新是關鍵。應該明確政府與企業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政府應從直接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轉變為只管經濟、技術政策的制訂和法規法律的建立,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運作環境。

  2.政府的橋梁推動作用與集團公司的運作相結合。

  在企業聯合重組過程中,聯合重組應是聯合各方從企業長遠發展和市場有效競爭方面經深思熟慮後的自願組合,是企業的市場化行為,只能由企業自主進行,政府不能搞“拉郎配”;政府只起一個橋梁推動作用,進行牽線搭橋;對於國有企業.政府作為出資人,通過制訂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重點,在企業重組整合過程中起著重要的規劃、指導和服務作用.但優勢大的企業應是煤炭企政策企業整合的主體,因此必須正確界定政府的橋梁推動作用和企業調整的作用層面,並實現相互協同、高效配合

  3、按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組建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公司。

  要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的原則來進行公司的規範化運作和企業間的聯合重組,將有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參與,這必然涉及到產權界定問題。因此在企業重組中,必須把產權明晰作為前提來對待,所有資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按評估值進行資產重組,並要明確聯合重組後各方的權利與責任;政企分開主要是作為國有資產代表者的各級政府要轉變政府職能,應將國有資產運營權授予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由它組建董事會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而地方各級政府應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政策環境,以推動地區經濟的發展。

  在聯合重組後的大型企業中,較大的企業將是聯合重組的主體企業,作為主體企業應首先註重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在此基礎上對重組後的集團公司的科學的治理結構建設起到指導和示範作用。聯合重組後的各方要註意企業文化經營戰略資產管理上的磨合,真正達到做大做強企業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孟慶順.煤炭企業聯合重組的戰略選擇.北京廣播學院.煤炭經濟研究200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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