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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經濟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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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耦合經濟法論

  “耦”,即“兩人並耕”。在物理學上,“耦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體系或運動形式之間通過相互作用而彼此影響以至聯合起來的現象[1]

  在“耦合經濟法論”中,經濟法是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耦合的產物,是公法與私法耦合的結晶。“耦合經濟法論”中經濟法體系為“一體兩翼”。作為“兩翼”的同層次子部門法是相互平等的,不存在“龍頭法”。在“耦合經濟法論”的主體體系中,消費者是這一體系的中心。

  耦合經濟法理論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徐孟洲老師在其長久的對經濟法現象學習和研究過程中逐漸積累而成的。

理論提出背景

  經濟法為促進和穩定市場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耦合服務。在《耦合經濟法論》一書中,徐孟洲老師運用系統論與耦合論方法研究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經濟法產生的客觀基礎、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構建以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為主幹的經濟法主體體系,剖析經濟法客體、經濟法行為和經濟法責任,闡釋經濟權與經濟責的權義結構,研究經濟法的“一體兩翼”體系。

  經濟法現象是伴隨著經濟活動中“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這兩種現象的出現而產生的。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中,政府是“看不見的手”,是“守夜人”。其在市場活動中的作用限於“維持市場秩序,承擔某些公共工程和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2],政府很少對經濟運行進行干預。但隨著自由放任市場經濟制度弊端的暴露,政府開始介入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巨集觀調控政策。而在社會主義國家,政府管制代替了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配置資源的作用。但這一制度中存在著資源配置無效率、缺乏鼓勵政策等缺陷,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最終必須引入市場經濟制度。曾有研究者對此進行了形象的描述,即資本主義國家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是走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道路上,而社會主義國家很長一段時間是走在計劃經濟的道路上,最終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發現,還有第三條道路,也就是市場經濟與政府巨集觀調控共同在市場中發揮作用的道路。經濟法現象正是人們在面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時,走上經濟發展的第三條道路時出現的。

  自經濟法現象出現以來,學者對此進行了長期的探討和研究,併發展了不同的理論體系對其進行解釋,如“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說”和“管理經營說”等。但這些學說大都僅僅針對“市場失靈”所引發的經濟法現象進行闡述,如“需要國家干預說”;或僅僅針對“政府失靈”所引發的經濟法現象進行闡述,無法同時很好地解釋由不同“失靈”而引發的經濟法現象。耦合經濟法說卻可以彌補這一缺陷,從而很好地解釋經濟法現象。

  在《耦合經濟法論》一書中,徐孟洲老師由此總結:“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我們也可以把兩種社會現象通過某種條件,使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發揮作用的客觀事物,稱之為耦合。”併在此基礎上繼而提出:“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磁場’)下,通過民主法治途徑促進市場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相互結合、共同作用於社會經濟生活,亦是一種耦合現象”。

  在徐孟洲老師的論述中,經濟法是市場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耦合的產物,它的產生不再僅僅依賴於“市場失靈”或“政府失靈”中的一個。兩種“失靈”導致的最終結果都是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相結合,開始共同作用於經濟生活領域。

  不同之處在於,在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現象出現在將政府巨集觀調控引入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之時,政府調控經濟的權力受到很大制約;而在社會主義國家,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集中出現在市場經濟制度引入之時,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完善,政府調控經濟的權力過大。耦合經濟法的精妙之處在於,它不僅能解釋兩種“失靈”引發的經濟法現象的共通之處,還能很好地解釋這兩種情形下的不同。從耦合經濟法論中“耦”的本意來看,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不僅要共同發揮作用,還要產生最大合力,才能解決兩種“失靈”所帶來的問題。當下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面對的經濟問題,大都源於兩種機制共同作用時無法產生最大合力。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經驗為例,在某些領域,市場經濟發展充分,但政府規制不到位,亂象頻現;而在另一些領域,政府權力過大,市場經濟卻發育不完善,抑制企業活力。如果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能夠在各個領域“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一體兩翼

  耦合經濟法論的經濟法體系則沿承了劉文華老師的“一體兩翼”的經濟法體系,即包括確認經濟法主體法律地位及資格取得的經濟法主體制度、調整巨集觀調控關係的巨集觀調控法和調整市場規制關係的市場規製法這“兩翼”。在論述“兩翼”之間的關係時,徐孟洲老師認為各個法律制度或子部門法雖有層次之分,但這種層次的安排決定於調整對象的範圍大小或特點,而不是由某個制度在某個時期的突出作用所決定的。徐孟洲老師由此認為,在經濟法體系中同一層次上的法律制度同等重要,不可能形成“龍頭法”。[3]此觀點也與耦合經濟法理論暗暗相合。耦合經濟法理論強調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共同發揮作用,產生合力。若將某子部門法確立為龍頭法,則會強調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作用,而忽視其他子部門法的作用,從而無法產生合力。

耦合經濟法論的主要標準

  應將利益作為公法與私法劃分的主要標準。在闡釋了以利益標準為主對公、私法進行區分之後,徐孟洲老師回應了學者對利益標準的質疑,指出雖然法律所維護的利益的界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只要將法的利益區分為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在徐孟洲老師的論述中,“一國的法律體系存在的目的就是維護個人利益、社會利益,進而保障國家利益,反過來再促進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但每一部法都只能直接調整國家利益、個人利益或社會利益中的一個。每部法所調整的直接利益,就成為劃分其公私法性的標準。同時,徐孟洲老師對社會利益進行了闡述,認為社會利益是“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的產物,是相對獨立於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第三種利益,經濟法所調整的就是作為第三種利益的社會利益。然利益標準雖然可以解決公私法區分的問題,但無法解決公、私法耦合現象。對此,徐孟洲老師認為在以利益標準為主的同時,應輔之以調整方法的不同進行區分。徐孟洲老師認為,還存在第三種法律調整方法,即集中與任意結合運用的方法,也即經濟集中於經濟自由的統一[4]

  於以上以利益標準為主、調整方法為輔的區分標準,徐孟洲老師提出:

  立足於維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集中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屬於公法;

  立足於維護私人利益,採取自由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即為私法;

  立足於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平衡協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採取集中與自由兩者有機結合的法律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則為獨立於公法、私法之外的新法域—公私耦合法。

  徐孟洲老師同時指出,立足於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採取自由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屬於公法私法化的產物,其本質上仍是公法;立足於私人利益,採取集中調整方法的法律規範,則是私法公法化的產物,其本質屬於私法。由此一來,經濟法就與民法行政法有了很好的區分,同時也有力反駁了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這一論斷。

耦合經濟法論的主體

  在耦合經濟法論中,值得註意的是其對經濟主體的論述。在對經濟主體進行闡釋時,徐孟洲老師認為,“只有以自身的行為直接參加了經濟法規範所規制的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法權利和承擔經濟法義務的經濟實體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因此,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體。在這其中,消費者是經濟法主體體系的中心。

  徐孟洲老師之所以將消費者確定為經濟法主體體系的中心,源於其對經濟活動領域中各主體之間的關係的認識。他認為,國民經濟活動的整個領域主要有三大主體之間的活動及其所發生的關係,即國家政府企業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及他們之間發生的關係。它們之間的運作又集中反映為國家或政府與企業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國家或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指導、保護與被指導、被保護的關係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發生的關係。在這三種關係中,後兩者均直接關係著消費者這一主體。而法律調整國家與經營者之間關係的最終目的,也應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由此,徐孟洲老師提出,消費者應是經濟法的核心主體,它在經濟法主體的體系構成上占有中心地位。[5]徐孟洲老師還指出,以消費者為中心,原因還包括“以人為本”理念的要求;促進經濟生產的需求;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以消費者為經濟主體體系的中心,也促使“耦合經濟法論”與當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更為吻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雖然已經經歷了三十年的發展,但擁有過大權力的政府常常越位或錯位行使權力,忽視人民的需求這一現象仍頻繁出現。而構建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理論體系,不僅可以促進企業自覺遵守市場規則,還可以促進政府在巨集觀調控過程中真正從人民利益出發,依法行使權力。

  耦合經濟法理論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徐孟洲老師在其長久的對經濟法現象學習和研究過程中逐漸積累而成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耦合經濟法理論的生命力也愈發顯現。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之時,耦合經濟法論不僅可以解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經濟法現象,其對市場經濟機制與巨集觀調控機制“耦合”的強調,更為深入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經濟法理論支撐。

參考文獻

  1. 徐孟洲著:《耦合經濟法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6頁
  2. 徐孟洲著:《耦合經濟法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9頁
  3. 徐孟洲著:《耦合經濟法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81-83頁
  4. 徐孟洲著:《耦合經濟法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3頁
  5. 徐孟洲著:《耦合經濟法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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