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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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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類別股

  類別股是與普通股相對的一種股份類別,是指在公司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這些股份因認購時間和價格不同、認購者身份各異、交易場所有別,而在流通性、價格、權利及義務上有所區別。

類別股的設計原因

  為什麼要在普通股之外再創設出類別股的概念呢?其原因有三點。

  其一,單一的普通股模式無法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普通股其實就是將公司法規定的股份上所具有的各種權利打包組合,公司法假定每個投資者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並且也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而且沒有談判協商的餘地,投資者要麼接受要麼不接受,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商事客體的定型化所致,雖提高了效率但沒有主體之間充分的利益博弈,不利於權利、義務的合理配置。

  其二,資本市場深入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資本市場已經發展20多年,單一的普通股帶來的弊端之一是投資者不夠活躍,因為普通股本身是與一股一權、資本多數決定原則相契合的,這時候誰掌握了多數資本誰就掌握了話語權。顯然這讓力量弱小的中小投資者處於尷尬的地位,其投資積極性不高,但中小投資者是活躍市場的重要生力軍。

  其三,投資者利益平衡的需要。公司股東的利益平衡對公司治理是至關重要的,股東之間利益關係處理不好,造成股東僵局甚至公司僵局,公司被迫解散,對股東以及市場來說是兩敗俱傷的。股東利益平衡其實就是對股東之間財產性權利以及表決權的妥善配置,如某些創始股東可能希望控制公司,而某些小投資者可能更關心自己的收益,平衡這些利益的任務,可以由類別股制度來完成。

  總之一句話,類別股份制度能夠直接實現股東具體權利的分離,其所表達的法理內涵是股東權利及其構造不應當被視為公司法的創造物,而應當是公司參與方之間的自由議價締約的結果,股東權利多元化配置的基本實現機制實質上是通過對股東權利體系中的歸屬、收益、參與及處分等多種維度上的權利交換。

類別股的種類及其劃分標準

  關於類別股的種類,各個國家基於不同的立法政策考量有不同規定。譬如,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中,就允許公司創設各種類型的普通股和優先股,同時允許公司創設沒有優先分配權的無表決權股。l6日本公司法規定得更為全面,列舉了9種不同的類別股:附盈餘分配請求權;附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附在股東大會上可行使表決權的事項;有關股份轉讓受限制股份;附取得請求權股份;附取得條款股份;附全部取得條款股份;附拒絕權股份;附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權利股份。我國學者對類別股種類的認識也有所不同。至於類別股可以劃分為哪些類型,這涉及類別股的劃分標準界定問題。

  具體來說,同普通股一樣,類別股的權利構成上也是財產性權利和表決權的組合。投資者就進行投資主要就是為了分享資本所帶來的收益,如果投出去的本金石沉大海沒有回報,投資者就不會再進行投資,所以財產眭權利是股份的首要權利。其次重要的就是表決權,股東的表決權其實是股份公司的第二特征。通過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能夠對公司的運營進行決策以控制公司走向。概括來說,能夠成為一個類別的股份,至少是在以下兩個權利方面上有所差異:一是財產性權利;二是表決權。因此,在劃分種類的時候也應該按照這樣一個標準,並且也要在今後創設新種類類別股時遵循這一標準。

  在國內學者的論述中,一般認為類別股是對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表決權、贖回權和轉換權等股份內容設置不同的股份。有學者認為普通股本身也是一種類別,類別股的劃分,應當包括普通股在內。但反對者認為,普通股的權利應符合股權平等原則,對普通股進行表決權分離的做法不利於公司的正常發展,基於我國國情考慮,我國不應當採取這種普通股劃分,而應當保證公司普通股的股權統一和完整。

  其實公司究竟應該設置哪些類別股與類別股應該有哪些是不一樣的。類別股包括的種類是隨著人們對股份這一概念認識的深化而不斷發展的,類別股種類的多少,取決於人們對股份究竟能有多少創新。而公司應該設置哪些類別的股份,應該由公司根據自己的融資需求以及公司治理利益的衡量而定。美國公司法中關於類別股的設置就是一個人們認識不斷深入的過程。美國1969年《標準公司法》授權董事會發行的股份系列可以在股息率、贖回條件、剩餘財產分配優先權、沉默資本條款、轉換權,以及表決權等方面存在差異,並且還能在普通股類別下創設併發行系列股份。後來,公司法索性規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權發行一定數額的股份,卻並不規定它們的條件,而是授權董事會在實際發行時再確定發行條件,此即“空白股份”。當股份種類的設置進行到這一步時,可以說,公司章程對股份類別的區分已經只具有名稱上的意義了,因為空白股份的權利、義務可以任意由公司來確定。股份權利的任何變化,都會對股東利益造成實際上的影響,因此公司法應當慎重取捨。對於股份種類和股權的確定應當由公司法作出明確的授權規定,允許公司發行普通股之外的類別股,具體有哪些種類,筆者認為除了前文已述及的類別外,還應當有一個更靈活的制度,以便公司根據需要創設出其他種類的類別股。如在赴美上市的阿裡巴巴集團中,就存在著這樣一種類別的影子。阿裡巴巴招股說明書顯示,其第一大股東軟銀持有34.4%的股份,雅虎持股22.6%,只要軟銀持有的股份不少於15%,就有權去提名一名董事,可以把它看成一個附董事提名權的特殊股份。當然,這種安排也由公司與股東之間簽訂的投票協議加以保障。其實這種制度類似於美國福特汽車公司採用的策略。福特汽車公司股票分為A股B股,其中B股只有福特家族才能持有,創始人福特規定只要福特家族持有的B股超過6070萬股(約四分之一),該家族在公司中的投票權就是40%,其餘股東不管持有多少股份都只能享有60%的投票權。

  為什麼公司法要在列舉式規定類別股種類後,還要再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呢?這是由於公司法本身是一種理想的公司治理範本,是立法者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根據一般的標準制定的一個模板,之所以制定這個模板是因為如果讓人們就現實中的問題一一進行談判,既不經濟也無效率。然而這個模板並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人們的需求總會有所差異,所以理應允許人們進行個別的談判與磋商以達到自己所追求的“納什均衡”。

參考文獻

  • 王真真.類別股及其公司治理價值分析[J].洛陽師範學院學報.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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