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節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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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節約理論認為企業兼併收購活動是出於減少稅收負擔的目的,即為了避稅效應或稅收最小化的考慮。通過併購獲得稅收效應的主要途徑包括:
第一,根據稅法中虧損遞延條款的規定,當一家有累積稅收損失和稅收減免的企業(目標公司)與有正收益或具有應稅利潤的企業(收購公司)進行合併重組並滿足“利益的連續性”(continuity of interest)的要求時,合併重組後的企業就可以進行合法避稅。也就是說,在合併重組後的企業,有累積稅收損失和稅收減免的企業(即目標公司)的納稅屬性得到了繼承,可以利用損失遞延的規定實現避稅效應。
需要說明的是,虧損遞延是指當企業在一年中出現了虧損,該企業不但可免交當年所得稅,其虧損還可以向後遞延,以抵消以後年份的盈餘,企業根據抵消後的盈餘繳納所得稅。而“利益的連續性”要求被收購公司需滿足兩個條件才能繼承有利的稅收抵免的屬性(即享受損失遞延的待遇)。條件一,支付給目標公司的收購對價大部分是通過將其股票調換為收購公司的股票來進行收購的,即以股票換股票(stock for stock)。這保證了投資者的連續性,即目標公司的股東在合併後的企業中同樣擁有所有權。條件二,收購應出於合法的業務目的。當目標公司繼續經營下去時這一要求便可以得到滿足,這就相當於公司的連續性。
第二,債務的利息支付具有稅收抵減的能力。如果併購前企業的負債水平都比較低,當企業主要利用負債來為併購融資時,併購後的企業提高了財務杠桿比率:或者,如此前財務協同效應理論所討論的,併購後企業的現金流量因能更好地實現互補而增強穩定性,從而使企業能得以提高負債一權益比率而獲得較多的稅收規避。這兩種情況都使企業利用併購作為提高財務杠桿比率的手段,企業因此獲得債務利息支付的避稅效應。
第三,利用不同資產收入的稅率差別獲得稅收節省。根據美國稅法,對資本利得課征的稅率通常低於一般所得稅的稅率,並且稅收可延至收入實現之時才繳納。一般來說,成長型企業往往沒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其有著很好或大量的投資機會,因此要求有持續的資本性或非資本性開支,而內部投資機會較少的成熟企業則會形成冗餘資金,如果這些資金作為股利支出則必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這樣,成熟企業通過收購一家成長型企業,可以為被收購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併在被收購企業的成長期過後將其出售而實現資本利得,便可獲得用資本利得稅來代替一般所得稅、實現稅收節省和延遲納稅時間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