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電放(Telex Release,TLX)
目錄 |
電放與海運單都是為了便利海上運輸而創設的,而且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實踐中經常使用。
所謂的電放是指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後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於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
電放通俗點講就是發貨人不用領提單,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的一種放貨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單放貨在提單補料和提單確認階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領取提單階段出現了差別。電放的程式其實很簡單,填了電放申請傳真給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為這是一份普通的申請,上面清請楚楚地寫明瞭你放棄領取提單的權利。簽字蓋章之後,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單了。您如果已經拿了提單,又要改做電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單交回船公司之後再填寫電放申請。
關於Telex Release (電放)有:
1)電放有的簡寫為TLX, 少部分人簡寫為T/R(另:T/R還指trucking 噸車費,拖車費)。
2)電放:應簽發或已簽發正本B/L的貨代或船公司,根據托運人或貨代的要求,在POL不簽發正本B/L或收回已簽發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將貨放給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請電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關B/L COPY(MEMO—B/L)上背書。保函的內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開航日)及貨代無條件免責條款。
4)切記:若簽正本B/L給shipper 後,shipper才提出電放申請,須收回全套正本B/L。
5)當同意電放後,有的出具電放信,有的給出一個電放號(如密碼一樣,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為付款條件),或B/L為order單(即B/L上Consignee欄未填收貨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顯示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總之,只要於Consignee見有order 字樣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欄空著不填)或付款條件為Collection(托收(註:collect 則為“到付”之義))(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與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種情況原則上不允許做電放。
7)電放下通常採用PP(prepaid . 預付運費)。
8)若貨物有不良情況,切記:於電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註)。
9)電放日:通常應於貨(櫃)抵目的港前。
10)電放申請書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貨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請將此票貨放給以下載明之收貨人)。
11)使用電放放貨,並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則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或MEMO件。為了能詳盡反映貨物相關情況,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電放,通常需向客戶收取電放費:USD 15左右。
以下是做電放的幾種情況: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簽給客戶)。客戶 補料 貨代 補料(註明“做電放”) Carrier(以B/L樣本方式將有關情況告知對方)
Carrier出單MB/L copy件 貨代 傳MB/L COPY 客戶,客戶確認OK後,:客戶 傳電放申請書 貨代 傳電放申請書 Carrier。若Carrier同意電放,通常於貨裝船後:Carrier 傳電放信 或給電放號shipper傳電放信或給電放號Consignee
貨抵目的港後,Consignee憑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找Carrier於目的港之Agent提貨。此種情況多見於目的港在東南亞地區時,因為電放快而B/L流轉(郵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對M—B/L電放,使用貨代的代理,簽發正本H—B/L,對M—B/L電放即意味著以電放信代替M—B/L之功能(當然不可能簽M—B/L正本單)。 貨代給其客戶簽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戶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戶名(即真正的收貨人)。Carrier給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貨代名,Consignee填貨代於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貨代與其客戶對好單後,將客戶回傳給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欄,由客戶名改為貨代名,將Consignee欄由真正的收貨人改為貨代之代理,其他內容不動(其他內容指品名,包裝,件數,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嘜頭及嘜碼),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欄後將此單傳給Carrier。以上操作中貨代傳給Carrier之單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電放信:Carrier→貨代→貨代之代理→Carrier(貨代之代理交出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後即從Carrier處取得D/O)
H—B/L流程為:貨代→客戶(啟運港)→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戶交出H—B/L從貨代之代理處取得D/O=Delivery Order)。
註:若為到付運費必囑咐目的港代理收齊運費後才放貨!此種情況除要給代理一筆代理費外還需給船公司電放費(約$15)。“華聯通”公司去美國的貨多採用此種情況(它於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
3) 對H-B/L電放簽發正本M-B/L使用貨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貨代的代理憑正本M-B/L換取D/O,電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戶(起運地)→ 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戶憑電放信(或電放號)從貨代代理處換得D/O。
4)雙電放。不簽正本HB/L與MB/L,Carrier將其制定的電放號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將其制定的另一電放號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註:
a)電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電放信(號)外還要交出B/L的fax件(預先Forwarder將此fax件給shipper →consignee).有的規定:Consignee於電放信上蓋上其公章後才可去代理處換D/O。
b)對H-B/L或M-B/L電放時,並非不出提單,而通常要出copy件,將copy件fax給相關各方。
c)客戶提出電放申請後,Forwarder或Carrier於電放申請書上蓋上“電放章”及 “提單章”fax給客戶,這樣可簡化操作。
d)通常貨代也會給其代理人傳一份電放單(上面寫明有關情況)。
e)若向Carrier申請電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電放電報(此報內容:Carrier是否同意電放及其他有關情況)。
f)對M-B/L電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給Forwarder;對H-B/L電放下Forwarder可給其客戶出Memo-B/L。
g)國外→HKG→珠三角(進口貨):
若於目的地電放,則程式為:Consignee憑頭程大船提單copy 件即全程提單copy件或fax件及電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處換取二程正本B/L或D/O,憑此二程feeder單報關商檢,提貨(註:這兒的電放指的是對Ocean-B/L大船提單電放(不給客戶出正本O-B/L)。
此種情況下電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國外客戶) →consignee(目的港客戶)。若珠三角→HKG→國外(出口)下對大船B/L電放,則電放信(號)流轉為:Ocean carrier→ 頭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眾所周知,提單已有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等賦予其定義、加以規範。而“電放”實際上是使用提單時的一種特殊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特別,使得提單的“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交付或背書加交付自由轉讓的性質被消滅。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給“電放”賦予定義和規範。如前所述,“電放”的原理是異地收回提單,然後交付貨物。這種做法也是參照了在簽發提單時的特殊情況,即“異地簽單”的做法。但是,“異地簽單”仍然是存在著問題的,並且也有人對其做法提出過質疑,可以說“異地簽單”做法的後果存在著不確定性。
嚴格按照本文給予“電放”的定義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影響。然而,實踐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給“電放”以後承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構成風險。值得註意的問題可以包括,但不局限於:
(1)托運人(發貨人)申請“電放”時,承運人不再簽發提單,此時,提單條款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
(2)提單可以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後轉讓,“電放”時如何實施的問題。
(3)“電放”情況下的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真正的貨主時,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問題,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4)船公司與船舶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現象的發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寫得真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