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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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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分配(Assignment of Graduates)

目錄

什麼是畢業生分配[1]

  畢業生分配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的方針、政策和方法,按國家的需要和畢業生本人的情況,由主管分配工作的部門將畢業生分配到適當的地區、部門和崗位上去工作。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對象主要是指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培養出來的合格的高等學校畢業之研究生、大專生、本科生和中專畢業生。對國家計劃外的畢業生,國家實行一定的就業指導管理

大學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歷史沿革[2]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實行的是“統包統分”、“包當幹部”的制度,所謂“包”就是學生的培養全部由國家承擔,畢業後全部由國家負責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當國家幹部。學生上大學,就享受“雙包”的待遇。畢業生分配製度及基本原則。

  新中國成立前夕,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方式主要是自謀職業。新中國成立以後,開始實行“統包統分”、“包當幹部”的制度。這種制度,其後雖幾經變革,但始終沒有離開以“統”和“包”為特征的由國家負責按計劃分配的制度。

(一)畢業生計劃分配製度的形成和完善

  1950年6月22日,政務院發佈的《為有計劃地合理地分配全國公私立高等學校今年暑期畢業生工作的通令》中規定,從畢業生人數較多的華東、中南、西南三個大區抽調部分畢業生支援重點建設地區,即東北區;另從華北區抽調部分畢業生充實中央黨政機關。《通令》要求“對畢業生一般應說服爭取他們服從政府的分配,為人民服務。其表示願自找職業者,可聽由自行處理”。同時確定,從1950年暑假起,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大多數由政府統一分配工作。針對我國經濟、教育發展和人才供求狀況不平衡的情況,政務院1951年10月1日發佈了《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在這一文件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這一決定,得到國家機關與建設部門的支持和絕大多數畢業生的擁護。1952年7月19日,政務院《關於1952年暑假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中進一步指出:“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這是完全符合我們國家實際情況的發展和需要的。”《指示》確定了1952年暑假高等學校畢業生統一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集中使用,重點配備”。1956年,國務院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的基本方針做了補充,即“根據國家需要,集中使用,重點配備和一般照顧”,分配計劃優先照顧科學研究、高等學校師資、工業部門的需要,對其他部門,在迫切需要的情況下,給予適當照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需要也做了適當的照顧。1958年4月2日中共中央《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技術學校下放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有關高等學校畢業生分成分配原則,對地方院校畢業生實行“分成分配”的辦法,即中央抽取一定比例統一分配,餘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

  從這個時候起,我們國家對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就業,初步形成了由國家負責、按計劃分配的制度。196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家計委黨組《關於1960年至1962年高等學校理工科畢業生分配問題的報告》,對畢業生的分配確立以下幾點:

  1.全國性重點高等學校畢業生,加上從部門、地方抽成的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用於保證重點建設的需要,對學校所在地給予適當留成照顧。

  2.部門主管的一般高等學校畢業生,中央抽四成左右進行調劑,抽成後餘下的畢業生,原則上由主管學校的部門負責分配。

  3.地方院校的畢業生,也採取抽成分配的辦法,中央抽成比例一般為四成,專科學校畢業生及專署、縣辦的高校畢業生,全部由地方分配。這一分配辦法延續到1965年,但各年抽成、留成比例不盡相同。

  1977年,高等學校恢復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製度,高等學校得以逐步恢復和發展,學校隸屬關係做了較大調整,確定了國家、部門、地方三級辦學的體制。1981年2月13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關於改進1981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對畢業生的分配確定為“在國家統一計划下,實行‘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辦法”:

  1.教育部直屬院校,是面向全國培養人才的,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對於學校所在地需要的畢業生,適當留成。比例一般為15%--20%。

  2.中央業務部門主管的院校,原則在本系統內分配,根據需要一部分畢業生實行國家抽成分配,比例為15%~20%。國家抽成後的畢業生,由學校主管部門本著兼顧直屬單位和地方歸口行業需要的原則進行分配,並對學校所在地給予一定留成,比例為15%~20%。

  3.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的院校畢業生,原則上由地方自行分配。國家根據需要對某些專業的畢業生適當抽調,比例不超過10%。對於面向全國或大區的專業,國家可適當多抽一些。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需要的師範、醫科類畢業生,由主管部門統一向企事業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申請,地方應本著兼顧教育、衛生部門和其他方面需要的原則進行安排。

(二)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基本原則

  縱觀新中國成立後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基本的原則:

  1.“統一招生,統一分配”的原則。這是我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基本原則。學生入學由國家組織招考,按成績、志願進入大學,學生畢業,由國家向學校下達分配計劃,安排學生就業。

  2.“統籌兼顧,加強重點”的原則。它要求在制定畢業生分配計劃時,對急需或特需的部門和重點單位給予重點配備。同時,對一般企事業單位所急需、特需的人才也給予適當配備,既保證重點,又兼顧各個方面的需要。

  3.“面向生產,面向基層”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在分配畢業生時,要堅持面向工廠、農村、基層、邊疆,加強生產第一線。對國家機關確實需要補充的少量畢業生,要求從嚴控制,並辦理一定的報批手續,還要安排他們到基層實習鍛煉。

  4.“專業對口,學用一致”的原則。就是對畢業生的分配和使用,強調所學與所用一致,專業與工作對口,合理使用,減少人才浪費

  5.“擇優分配,優才優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與部委所屬的重點高校的畢業生需重點使用;二是指品行和學業上特別優秀的畢業生要重點使用。

畢業生分配工作程式和步驟

  在畢業生分配製度下,我國高校畢業生工作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畢業生分配是通過自上而下的辦法落實工作崗位。

  (一)制定分配計劃

  制定分配計劃,主要是確定分配給中央各部門、地方的各類專業的畢業生人數。首先由教育部彙總其直屬高等學校,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情況,並向全國用人單位提供全國當年年度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生源情況。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系統、本地區的直屬單位和歸口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的需求計劃,向國家計委提出當年年度本系統、本地區的需求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業務廳(局)編報直屬單位和各歸口企、事業單位的需求計劃,在報同級主管畢業生計劃部門和調配部門的同時,還要抄報國務院有關歸口部委主管部門。然後,國家計委負責瞭解、審查全國各方面的需求情況後,同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提出由國家直接分配的畢業生分配計劃方案,並彙總國務院有關部委對直屬單位和地方歸口行業的分配計劃方案,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分配的計劃方案,進行綜合平衡後,制定出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計劃草案,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為國家分配計劃。1985年以後,國家計委分管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工作移交國家教委。

  (二)編製調配計劃

  編製調配計劃的主要內容是將分配到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畢業生人數,分別落實到各個學校和具體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批准下達的畢業生分配計劃,教育部負責編製全國直接分配的畢業生調配計劃;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畢業生分配業務部門負責編製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調配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分配部門負責編製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調配計劃。

  (三)派遣

  派遣是指學校按主管部門批准的調配方案為畢業生辦理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手續,便於畢業生順利地到用人單位報到。畢業生憑國家統一印製的地方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報到證在規定期限內到接收單位報到,同時畢業生的戶口、糧油關係隨之轉到接收單位。畢業生檔案材料及分配工作通知書由學校整理齊全寄往接收單位。

  (四)接收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畢業生。畢業生報到後,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所學專業,給予安排工作。

  (五)調整

  對使用不當的畢業生要進行調整。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在見習期內如果確實屬於學用不一致的,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調整。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進行調整。如果調整有困難,教育部門可將其調出,另行分配工作。

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歷史作用和弊端[2]

(一)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歷史作用

  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國家負責按計劃分配的制度,是伴隨著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而產生和完善的。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實行財政經濟統一,是為了把能集中的力量都集中起來以便戰勝當時所面臨的巨大困難,維持全國的統一和安定,有能力調劑各地的餘缺和應付各種意外,並且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經濟,這種選擇是必然的。與計劃經濟相適應,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分配製度的形成也是必然的。它對國家的興旺發達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起了巨大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整個國家百廢待興。新創辦的各種項目需要大量人才,而我國專業技術人才十分缺乏,遠遠滿足不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專業僅能滿足需要量的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在這種供需極不平衡的情況下,國家實行保證重點,統籌安排的政策,區別輕重緩急,給國家經濟重點建設部門地區分配了一大批急需的畢業生,有力地保證了重點建設的正常進行。

  為促進老、少、邊、山、窮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在學生畢業分配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對來源於這些地區的畢業生凡是原地區需要的仍分配回原地區;號召內地和經濟文化發達地區的畢業生支援老、少、邊、山、窮地區,並給予種種優惠政策;採取指令性計劃的形式進行抽調等。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地區對人才的需要,使這些地區各類人才的緊缺情況有所緩解,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文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統包統分”分配製度也有利於國家巨集觀調控人才流向,彌補了國民經濟發展和高等學校及其專業設置分佈不均衡而造成的人才分配不均的狀況,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的協調發展。由於高等學校學生畢業後能及時就業,改變了舊中國大學生畢業即失業的狀況,有利於社會安定,有利於學生在校安心學習。

  大學生計劃分配製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曾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和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計劃分配製度的弊端,就非常突出地表現出來。   

(二)計劃分配製度的弊端

  由於計劃分配製度政府統得過死,包得過多,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以及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這種分配製度越來越與新的經濟運行機制不相協調,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的發展。計劃分配製度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和問題逐漸地顯露出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人力資源難以合理配置。高等學校所設置的專業有上千種之多,而且辦學條件不同,同一專業校際間的差異也很大。同時,畢業生的興趣與志願以及用人單位對畢業生使用方向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此繁雜的情況,用一些簡單的數字計劃把它包攬起來,是很難做到科學合理的。就業的決策權集中於政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供求雙方的主體卻無權決策。供需雙方全憑組織安排,互不見面,互不瞭解,極大地限制了個人意願的發揮,束縛了企業的用人機制,難以做到人才的合理配置。

  2.缺乏競爭機制。計劃分配由於包得過多,統得過死,影響用人單位、學校、學生三方面積極性的發揮。學生進了大學門,就進了當幹部的保險箱,端上了鐵飯碗,減弱了競爭意識和觀念;高校只管培養不問“銷路”,自我封閉,墨守成規,缺乏主動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用人單位全憑“等、靠、要”,養成了依賴性,失去了主動性,以致需用脫節,所學無用,造成人才浪費。”

  3.與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不相適應。改革開放後,國內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非國有制企業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這些企業急需大學畢業生去就業、創業。而由國家統包統分的就業制度,難以滿足它們的需要。政治體制改革必然涉及勞動人事制度。按《企業法》規定,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用人方面也應有更大的自主權,可以挑選和聘用自己需要的人才,或拒絕自己不需要的人。顯然傳統的畢業生分配製度與之不相適應。

  因此,改革舊的畢業生就業分配製度,建立新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便成為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教育體制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 莫軍主編.人事工作辦事指南.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09.
  2. 2.0 2.1 傅真放主編.大學生就業指導.廣西人民出版社,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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