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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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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見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目錄

什麼是本票見票[1]

  本票見票是指本票出票人依持票人的提示,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並簽名以此確定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之到期日的行為

  本票見票有以下幾個含義:見票僅限於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見票目的是為了確定到期日;見票是出票人記載見票字樣日期並簽名的行為。我國票據法僅承認見票即付本票,沒有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因此不存在本票見票的問題。

本票見票的款式[2]

  本票見票的記載事項通常包括三項:

  (1)記載“見票”字樣或其他表明見票的文句;

  (2)見票日期;

  (3)出票人簽章。

本票見票的程式[1]

  本票見票程式是指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出票人提示見票,請求出票人簽發見票字樣、日期及簽名的過程。因此,見票程式分為兩個步驟:

  1.持票人見票提示。見票提示是指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出票人提示見票,以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各國對提示期間規定不同,《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了見票提示期間是出票後1年以內,也可通過約定縮短或延長見票提示期間。持票人如未在法定期間提示見票,則喪失了對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權

  2.出票人接受見票或拒絕見票。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出票人提示見票,出票人應在一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拒絕見票的意思表示,並將本票交還持票人。出票人接受或拒絕見票的期間,各國票據法一般未作明確規定。出票人如願意見票,則必須在本票上按法定形式為一定意思表示,這種法定形式由“見票”、“見票日期”及“出票人簽章”三項要素組成,見票後的期限從載明見票的當日起算。出票人若拒絕見票,可以採取明示或默示方式,持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間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本票見票的效力[1]

  見票的效力是指見票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本票見票產生以下效力:

  1.持票人在提示見票期間內提示見票,出票人接受見票,則產生確定本票到期日及持票人在到期日請求付款的效力。

  2.若持票人提示見票期間內提示見票,出票人拒絕見票,則持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間內要求出票人依法作出拒絕證書,從拒絕證書作成之日起計算到期日,持票人不需要再為付款提示或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便可行使追索權。

  3.若持票人在見票期間內提示見票,在出票人拒絕見票時,未依法取得拒絕證書的,或持票人逾期提示見票的,則持票人喪失除對出票人以外所有前手的追索權。

本票見票與匯票承兌的區別[1]

  本票見票與匯票承兌都是持票人提示票據,而且都具有確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票據到期日的作用,但是二者有著質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本票見票僅適用於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而不適用於見票即付、定期本票、出票後定期付款本票。承兌除了見票即付匯票外,對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及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均適用。

  2.行為的目的不同。本票見票目的是為了確定本票的到期日,承兌除此目的外,更為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付款人責任

  3.行為的主體不同。本票見票行為的主體是出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而承兌是由匯票付款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王新紅主編 網路教育法學專業系列教材 商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
  2. 陳本寒主編.商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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