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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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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捐贈利得

  捐贈利得是指企業接受捐贈產生的利得

捐贈利得的新舊核算

  在會計實踐中,企業既可能是捐贈人,向對方(受贈人)做出捐贈;也可能是受贈人,接受對方(捐贈人)的捐贈。本文重點討論作為受贈人的企業接受捐贈的有關核算。

  一、從舊核算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後,計入資本公積,即對接受捐贈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企業接受捐贈當期的利潤總額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須併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舉例說明如下:

  【例1】2007年9月,江蘇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贈現金10萬元,淮安公司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為30萬元。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淮安公司計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為10萬元。

  借:現金  10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0000

  根據稅法規定,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贈的現金應繳企業所得稅33000元(100000×33%)。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7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按照稅法規定,淮安公司應將接受捐贈的現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申報2007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7萬元。

  接本例,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虧損80萬元,則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800000+100000),可免繳企業所得稅。此時,應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餘額全部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1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000

  【例2】2004年1月1日,江蘇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贈一批原材料賬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淮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由於捐贈數額較大、淮安公司將其併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稅有困難,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將其均勻計入2004年和2005年的應納稅所得。假定江蘇公司和淮安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產品的增值稅率為17%,淮安公司2004年、2005年均實現利潤100萬元。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淮安公司接受捐贈材料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

  借: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70000

  2004年,淮安公司應轉出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為585000元(1170000÷2),應繳企業所得稅193050元(585000×33%)。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585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9195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3050

  根據稅法規定,淮安公司應將接受捐贈的資產併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淮安公司申報2004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85000元。2005年會計、稅務處理與2004年相同。

  二、從新核算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並沒有包括專門針對捐贈的單項準則,但是以上的會計處理方法顯然無法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的核算要求,聯繫基本準則對利得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企業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時確認接受捐贈的資產,並將其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核算:

  1.企業應當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下設置“捐贈利得”明細科目對接受捐贈的資產進行核算。取消原先設置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不妨可以這樣理解,過去我們將捐贈利得當作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雖然先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過渡,最終是計入資本公積的。而在新準則下,我們將捐贈利得當作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當然不需要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過渡,而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2.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其實際金額入賬。承前例1,淮安公司接受捐贈現金10萬元,應當編製會計分錄

  借:現金  100000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100000

  根據稅法規定,如果淮安公司當年實現的利潤總額為30萬元,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贈的現金應繳企業所得稅33000元(100000×33%),直接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無需進行賬務處理,編製會計分錄。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虧損80萬元,則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800000+100000),可免繳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所得稅準則的要求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3.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確定其入賬價值:

  (1)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應當按照受贈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承前例2】淮安公司接受捐贈一批原材料,賬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淮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淮安公司接受捐贈材料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

  借: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1170000

  (2)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如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應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接受捐贈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果以上方法均無法確定受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則以其名義金額作為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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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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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2.27.* 在 2009年10月15日 20:20 發表

捐贈利得既然最終結轉到利潤總額,那麼利潤總額與所得稅稅率之積不就是當期所得稅嗎?需要把捐贈利得再計算一下所得稅,然後與前者加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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