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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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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餘值(Guaranteed Residual Value / Residual Guarantee)

目錄

什麼是擔保餘值

  擔保餘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在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構成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一項內容。因為承租人沒有優惠購買選擇權,所以承租人應保證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收回這部分資產餘值。這裡所指的“第三方”是指與承租人有關的第三方,即在業務經營或財務上與承租人有關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主要原料供應商、主要產品承銷商、租賃資產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擔保餘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餘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這裡的“第三方”相當於中介擔保人,是指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各方,如擔保公司財產保險公司等。

擔保餘值的理論分析[1]

  準則在給出了原則性規定的同時又給出了具體的判斷標準,根據具體標準做出的結論與根據原則規定得出的結論會出現不同。這其中反映出的是出租方與規則制定者的博弈過程,規則制定者同時制定了原則性判斷標準和具體判斷標準以求萬無一失。而出租方則根據對方的策略,依據不同的融資方式帶來的不同利益來選擇自己想要的標準。規則制定者的策略非但沒有發揮應有的效果而且反被出租方所利用。

  為什麼規則制定者會面臨這樣的困境呢?原因很簡單:具體性判斷標準不支持原則性判斷標準,或至少說存在一定的差異。對規則制定者來說,最優的策略就是去改進規則,改進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即在具體判斷標準中將從出租方和承租方兩個角度改為從承租方一個角度。簡而言之,就是在判斷租賃類型時不再考慮獨立第三方的擔保餘值。這樣,實質上使相對租賃雙方來說的外在的制度(規則)得到了簡化,但更具有普適性、有效性。在很多情況下,簡單規則大都比複雜規則更易瞭解,因而也能更好地發揮它們的作用。

  同時,讓我們比較一下國際上會計準則確認為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國際會計準則中規定: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英國會計準則規定: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包括任何初始付款)的現值實質上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通常為90%以上)。香港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上述兩種說法基本相同(美國等國會計準則在類型劃分上差距較大,在此略)。可以看出,在這條標準上,上面的準則都是從承租方角度來判定租賃類型,明確而易懂。在這裡,並非是在提倡“拿來主義”。中國的會計準則在這一點上確實存在一點值得探討的問題,想制定出較國外其他準則更詳細的條款,卻最終因考慮不周而適得其反。

擔保餘值的應用分析[1]

  為了能更好地理解,我們假定一個具體實例:2006年12月8日,A公司向B公司出租全新設備,價值為2600000元,從2006年開始每年末收取租金900000元,不考慮未擔保餘值,獨立第三方擔保餘值為300000元,無其他擔保,估計使用年限5年,租賃期為3年,租賃合同利率為8%。我們分析如下:

  承租方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900000×(3,8%)=2319390<2340000(元)(2600000×90%)。

  假設其他條件也不滿足融資租賃條件,則B公司應確認為經營租賃

  對於出租方,由計算租賃內含利率的過程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原賬麵價值,因而肯定大於租賃資產原賬麵價值的90%即2340000元。此時,出租方可以將此租賃類型定為融資租賃(考慮準則所要求的租賃雙方確認的租賃類型原則上應一致,則保持與承租方一致即確認為經營租賃成了出租方的第二選擇)。A公司確認為不同的租賃類型對稅前利潤的影響:

  當確認為經營租賃時,此業務年增加稅前利潤:900000-2600000÷5(年折舊)=380000(元)。

  當確認為融資租賃時,未實現融資收益為3000000-2600000=400000(元)。

  年分配額為400000÷3=133333(元)(此例採用平均年限法,可驗證與採用實際利率法相比無大的差別)。

  從上面的計算易得,確認為經營租賃會給出租方帶來更大的賬面利潤(每年為380000-133333=247776元)。當然,此例並不能說明此類業務都會帶來完全相同的結論,但至少可以說,在多一種選擇的情況下,出租方有了更大的操縱利潤的空間。進一步分析,在此例中,承租方B公司未採用租賃內含利率,而是採用了租賃合同利率。可以想象,即使在雙方採用相同的折現率時,原例數據作一下變動,也會出現相同的情況。另外,我們還需明確:

  (1)準則只是說原則上承租人和出租人為同一項租賃所劃歸的類型應當一致,但沒說必須一致。因此,上例中出租方將租賃類型確認為經營租賃並非錯誤處理。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租方作為融資租賃,因而沒必要將這項資產列入報表內。同樣,承租方作為經營租賃,當然也不需將其列入報表。結果是一項資產因為這一交易而在表內憑空消失(開始提出的第四種情況正好相反),這對於會計信息的披露來說,顯然不合理。

  (2)對於註冊會計師來說,對於這種特殊的會計現象,因為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他必須付出不小的信息搜尋成本,以證實雙方在租賃交易中是否按準則的要求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儘管最終的審計結果可能是雙方都沒有問題。更為可能的情況是,註冊會計師可能因為審計成本方面的考慮而作為代理人機會主義行事。畢竟要徹底搞清楚就必須比較兩企業的合同資料,還要涉及繁瑣的計算和分析,所以放棄往往被看作是“理性的無知”。

  (3)再來分析一下出租方,當獨立第三方的擔保餘值使他可進入或靠近這樣一個邊緣地帶時,經濟利益的誘惑使他做出一些非常決策也就很自然了。當出租方開始判斷為經營租賃,那麼,如果有獨立第三方擔保的話,他就可以改變成融資租賃。因為,此時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離90%的租賃資產賬麵價值可能已經不遠,加上獨立第三方的擔保會使出租方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達到或超過90%的租賃資產賬麵價值。利益驅動也可能會促使出租方反向行事。當然出租方罪終如何行事取決於不同租賃類型引起的經濟利益差距以及出租方企業的動機。如果出租方想要增大當年利潤,他就會選擇使利潤提高的租賃類型。如果出租方想使關聯方在此交易中受益最大,他就會主動選擇合適的類型(如上例為經營租賃),再讓關聯方跟隨選擇。在這裡,因為出租方發現改變租賃類型會引起可觀的經濟效益,所以他就有足夠的動機去機會主義行事,即通過一些手段取得擔保或減少擔保以達到自己想選擇的類型。

參考文獻

  1. 1.0 1.1 羅彬.擔保餘值在租賃中的理論及應用研究.集團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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