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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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假定是邏輯學與審計學相結合的產物,審計假定從概念上講就是審計人員為了完成審計任務,根據審計對象的特點和審計要求,以及掌握的初步資料,對審計對象諸方面所作的主觀性推測或假定評價。
1.審計證據假定
這是在對審計證據進行判斷、評價時必須運用的假定。審計證據不但有數量是否足夠的問題,並且還有質量是否有力的問題。同一事實,可以從各方面去收集證據,而證據所認定的結論不同(甚至相反),就有一個以哪一證據為主的問題。比如盤存,據受審單位經管人員口頭報告,實際盤存數和賬面數雖有出入,但出入不大,因此認為 結果基本可靠。而據外部保險公司的報告,實存數和賬存數出入很大,結果很不可信。這些證據結論不同,哪個可信?這就有一個證據效力的差別問題。
對於證據效力的強弱,審計上一般認為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靠;完善和有效的內部控制下產生的證據更可靠;直接證據比間接證據更可靠;文件證據比口頭證據更可靠等。對證據的評價實質上是對證據所產生的結論所進行的推斷。這個評價過程就是運用合理的假定對證據反映的情況獲得合理的理解,在此基礎上進行邏輯推斷,從而得出正確的審 計結論。
2.審計慣性假定
就是在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查評價,並依賴其確定審計程式、方法和重心所運用的假定。隨著經濟發展,企業的業務量逐漸增大,傳統的以賬表為基礎的審計遇到了嚴重挑戰,越來越多的審計師開始自問:雖然對所得賬表的數字進行了全部審計,但是誰能保證這些數字百分之百地記錄了企業的全部業務?企業的業務量越來越大,由於審計費用的限制,其審計的覆蓋面可能越來越小。在這種情況下,客觀形勢迫使審計開始從以賬表為基礎過渡到以內部控製為基礎。
內部控制制度與審計的關係十分密切,如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良好,實際工作又是嚴格按照設計進行的,就有理由推定:當事人的賬目不會有嚴重問題,審計的範圍就可以大大縮小;如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不夠嚴格,有隙可乘,或者設計雖無問題,經過抽查,實際卻未照辦,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盡可推定:賬目上問題必多,審計的範圍該擴大。 審計工作範圍和內部控制制度之間、內部控制嚴密與否與發生錯誤的可能性之間的相關性,當然是一種假定,而現代的審計工作,正是在這一假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不先假定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之間有這種相關性,審計工作就無法按照今天通行的方法來進行。
3.審計例外假定
就是指審計人員在收集審計證據時,對一些需要徹底揭露就必須擴大審計程式、增加審計費用的事項所進行的假定。如串通舞弊、偽造證據、管理人員蓄意欺詐、精心隱瞞的貪污行為等等例外事項的存在,必然增加審計的難度,在人員的配合和組織上也應隨之變動,甚至改變整個審計計劃和審計程式,也因此要付出更高的審計費用。有 了這一假定,就能提醒審計人員給予充分關註,正如交通部門在容易發生車禍的地方,掛上事故多發點的宣傳牌一樣。例如,某一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嚴密併在實際中予以貫徹,但其中會計與出納串通舞弊,這是例外事件,不能採用一般的抽查審計方法,而應該採取詳查方法。
4.審計詢證假定
就是審計人員在詢證方式的採用和結果的依賴上所必須適用的假定。即有關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要查證的事情是否相一致,來自第三方的答覆可提供更為合理的證據。因為第三方一般和該企業沒有利害衝突,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企業的某一情形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據。當然,這是假定,第三方的答覆有時並不可信,購貨發票有時可以以物易物或打回扣,但這畢竟為數極少,且僅作為審計證據的旁證,並不減少這一假定在審計工作中的實際意義。這一審計假定,就為審計人員採用發函詢證審計法提供了牢固的審計理論依據。也使詢證結果成為有效,為公眾所認可。
會計責任假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資金,為另一方經辦某項規定的工作,這經辦的一方對出資的一方就負有一個善良管理人應付的責任,也就是說,負有最大善意管理並使用出資人的資金,最經濟有效地完成出資人委托的工作,儘可能及時而準確地記錄、計算資金收支的情況,根據收支憑證,向出資人公正而真實地提出會計報告的責任。過去,人們普遍將經營資金的人應負有這種會計責任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今天看來,它卻正是一種支配我們進行審計工作,而一直不為人們所明白意識到其存在的審計假定。正是因為人們都公認這種會計責任的存在,審計工作才有必要。而審計工作,也正是針對這種會計責任而進行的。
與會計工作先假定有一個需要單獨計算的會計實體的存在一樣,審計工作同樣也要假定會計責任和會計責任人的存在。為什麼自己收支自己的錢不必審計,就因為沒有會計責任。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審計因會計責任性而產生,沒有會計責任就無所謂審計,這一點是普遍公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