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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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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income tax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概述

   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後制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負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具體可分為兩部分:

  一是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是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即應納稅所得。具體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3、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4、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前不得列支的項目

   在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不得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此項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可以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攤銷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該支出可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內攤銷。

  (3)資本的利息。資本是投資者或股東的投入,其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

  (4)各項所得稅稅款。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因違法經營而被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出和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企業因偷稅或遲繳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不是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不得在稅前列支。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或其他單位已給予賠償的部分,不應再列為損失。

  (8)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總、分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實體,因此分支機構運用總機構的產權進行生產、經營,是企業自有資金的運用,因此不需要向總機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不得在稅前列支。

  (10)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管理許可權規定,對負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進行征收、管理與檢查等工作的統稱。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登記

  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時,應當在設立或者撤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企業遇有遷移、改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變更資本額、經營範圍等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2)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 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還應當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在清算時,應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材料。企業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3)稅款繳納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方法。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起廢止。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

   為鼓勵外商投資,國家按產業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1)下述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帶項目在上海浦東新區成片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2)下述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國務院決定進一步開放的沿江、沿邊城市、省會(首府)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下述企業實行定期減免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1、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稅法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後,經批准可以在以後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上海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4、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6、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7、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從開辦之日起頭3年免徵所得稅,第4至第6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含 70%),憑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 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8、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所得稅期滿後,經有關審定部門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並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再投資退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稅款。

  (5)對股息、紅利、利息的減免稅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不論是否匯出中國境外,都可免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持有中國境內企業改造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納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免納所得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經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等所取得的利息免納所得稅;

  4、在中國國家銀行存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方合營者將分得的利潤存入中國國家銀行,其存款利率低於存款銀行或存款人所在國存款利率的利息免納所得稅;

  5、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的利息免納所得稅;

  6、中國公司、企業購進設備或以租賃貿易方式租賃設備,由對方貸款,中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賃費中所包含的利息,如果其貸款利率低於或者相等於對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並能提供貸款銀行(不限於國家銀行)利率證明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免納所得稅。

  (6)對租賃貿易的減免稅。

  外國租賃公司用租賃貿易方式向中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中國公司、企業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租賃費的,可以免繳所得稅;外國公司、企業將船舶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所收取的租金,可免納所得稅。

  (7)對特許權使用費的減免稅。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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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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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06.* 在 2011年5月3日 07:36 發表

謝謝樓主,辛苦了

回複評論
218.22.16.* 在 2011年8月9日 09:58 發表

現在不是統一都已經25%了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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