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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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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的許可證。

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的內容

  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附件部分組成。

  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增值電信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件。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在本辦法附件中列出。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件的內容,重新公佈。

Image: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gif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分類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1.《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者需要申請,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

  2.《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範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需要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須具備的條件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 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 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申請所需的材料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使用有下列的規定。

  1.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2.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准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3. 獲准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4.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准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5.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准文件、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並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後,應當在10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後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6.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併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註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範圍。

  7.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於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註銷

  1.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2.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准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3.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4.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後,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5.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將經營許6.發證機關吊銷或註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佈。

  被吊銷或註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年檢

  1.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2.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並將結果報告信息產業部。

  3.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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