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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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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Stock Right Structure / Shareholding Structure)

目錄

什麼是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係。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股權結構的形成[1]

  企業具有什麼樣的股權結構對企業的類型、發展以及組織結構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我們的企業家應該考慮在股權結構各個組成部分的變動趨勢。

  當社會環境和科學技術發生變化時,企業股權結構也相應地發生變化。由此,股權結構是一個動態的可塑結構。股權結構的動態變化會導致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走向的管理方式的變化,所以,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具有彈性的柔性經營組織。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占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衝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雇佣勞動”走向“勞動雇佣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用剩餘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企業股權結構的這種變化反映出一個問題:在所有的股權資源中最稀缺、最不容易獲得的股權資源必然是在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企業的利益分享模式和組織結構模式由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來決定。

  在世界全球化進程中,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已成為未來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的分類[2]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佈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係[2]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係,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製為內部治理機制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併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註冊會計師收益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參考文獻

  1. 股權結構的形成(作者:郭咸綱)
  2. 2.0 2.1 股權結構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績效(作者:張艷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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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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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8.42.* 在 2010年4月4日 08:59 發表

對我很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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