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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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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雙重徵稅(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目錄

什麼是國際雙重徵稅

  國際雙重徵稅又稱“國際重覆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就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在同一納稅期限內同時徵稅。在跨國公司大量發展以後,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層子公司獨立經濟實體之間的重疊徵稅,在一定條件下也視為國際雙重徵稅。

國際雙重徵稅的產生原因

  1、國際雙重徵稅產生的基本原因在於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衝突。這種衝突通常有三種情況:

  1)不同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使得具有跨國收入的納稅人,一方面作為居民納稅人向其居住國就世界範圍內的收入承擔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作為非居民納稅人向收入來源地就其在該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承擔納稅義務,這就產生國際雙重徵稅。

  2)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國納稅人在不同國家都被認定為居民,都要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這也產生了國際雙重徵稅。

  3)收入來源地確認標準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國所得同時歸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向兩個國家承擔納稅義務,這又產生了雙重徵稅。

  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雙重徵稅的另一原因。

  當今世界,除了實行“避稅港”稅收模式的少數國家外,各國幾乎都開徵所得稅。由於所得稅制在世界各國的普遍推行,使國際重覆徵稅的機會大大增加了;更由於所得稅征收範圍的擴大,使國際重覆徵稅的嚴重性大大增強了。

國際雙重徵稅的清除方法

  1、免稅法

  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稅的所得免於徵稅的方法。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占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並已由外國政府徵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雙重課稅

  1)全額免稅法

  全額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一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目前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

  2)累進免稅法

  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併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徵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目前實行免稅制的國家,大多採用這個辦法。

  2、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允許納稅人就境外所得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從國內外應稅所得中扣除的一種方法。

  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稅所得中減除。與免稅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並沒有完全消除重覆徵稅,只是有所減輕。

  3、抵免法

  抵免法的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根據這一方法,居住國政府按照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應納稅額,但允許納稅人從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

  抵免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

  1)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相對於間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允許直接抵免的外國稅收必須是跨國納稅人直接向來源國交納的。

  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國稅收可以全額直接地充抵本國稅收(稱全額抵免),可能的限定條件是同一項跨國所得的外國稅收抵免不能超過居住國的稅收負擔(稱限額抵免)。

  2)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一般適用於對公司企業國外子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

  子公司不同於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資單位,它與母公司不是統一核算的同一經濟實體,而是兩個不同的經濟實體,兩個不同的納稅人。所以,母公司從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繳納所得稅後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股息計徵所得稅時應該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繳納的全部所得稅,只能是這部分股息所承擔的所得稅額。所以,這種抵免不是根據實納稅額直接進行,而是按換算的股息應承擔的稅額進行間接抵免。

  4、低稅法

  低稅法,就是指對居住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或對來源於本國所得的非居民納稅人,採用較低的稅率或減免等優惠政策,如比利時政府規定對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按正常稅率減徵80%。

國際重覆徵稅的減除

  國際重覆徵稅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覆徵稅。

  在各國稅法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覆徵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

  (1)免稅法,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徵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徵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徵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彙總後,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徵稅的方式。

  (3)低稅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稅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覆徵稅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彙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徵的稅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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