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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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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關係中,該瑕疵法律關係雙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關係有瑕疵而做出有損瑕疵法律關係雙方某一方的人,該第三人所做出的損害行為並非出於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參與的行為是不合法或者違反第三方約定的,還當作合法行為在參與。

  以《合伙企業法》中“善意第三人”為例: 《合伙企業法》第38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這裡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係的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如果第三人與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利益,則不屬善意之情形。

善意第三人產生的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占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善意第三人的案例

案例一

  設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於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並貨款兩訖,乙幾天後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於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於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並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併購買,那麼他主觀上就屬於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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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刘维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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