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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設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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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名稱設定權

  名稱設定權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人,有權為所設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設定名稱。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名稱的設定。[1]同時,設定名稱必須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不享有名稱權。可見,與姓名權相比,名稱權自主的範圍要小得多。[2]

名稱設定權的類型[3]

  一是採取自由主義,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選定自己的名稱;

  二是採取限制主義,法律規定商號、法人的名稱應當表明其經營種類、組織形式,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甚至規定對未設定名稱的,“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應予以規定”。

名稱設定權的相關規定[4]

  我國法原則上對名稱採真實主義,企業名稱一般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①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②字型大小、商號(應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③行業或經營特點;

  ④組織形式。

  與姓名權不同的是,一個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註冊的同行業名稱相同或相近。

參考文獻

  1. 馬俊駒主編.第十一章 人格權 民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
  2. 韓松,陶信平主編.第十五章 人格權 民法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
  3. 楊立新著.第十四章 名稱權 人身權法論 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
  4. 李建偉,袁登明等編著.第六部分 民法學 重點法條解讀(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04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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