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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清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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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假設清演算法

  假設清演算法是指在假設對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企業進行清算償債的情況下,基於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企業整體資產價值,根據被評估債權在債務人和債務責任關聯方企業中的地位,分析判斷被評估債權可能收回的金額。它是以成本法為基礎,通過對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企業在清算狀態下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金融不良債權的最終可變現價值

  假設清演算法主要適用於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企業、雖持續經營但不具有穩定凈現金流企業、持續經營但凈現金流很小的企業。對於資產龐大、項目分佈過於分散、不良債權與債務人企業總資產相比較小的企業不適用假設清演算法。

假設清演算法的評估程式

  假設清演算法主要適用於對債務人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但是有相關的財務資料,有償還部分債務的願望並能夠積極配合,債權人和債務人有進行債務重組意向的情形。假設清演算法評估不良債權資產的程式為:

  第一步,需要取得債權人財務資料並對該債權形成的過程進行分析。

  第二步,主要是對債務企業(和責任第三方)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

  第三步,要在評估債務企業全部資產的基礎上除去不能用於償債的無效資產和無需支付的無效負債,以此確定債務企業的有效資產和有效負債。

  第四步,再扣除優先償還債務。扣除時要有可靠的政策依據,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抵押合同)。

  第五步,對於視同進入清算程式的企業可扣除優先償還費用,包括清算及中介費、職工安置費等。

  第六步,是評估確認一般債務總額。從負債總額中扣除無效負債和需要優先清償的債務後就是一般債務總額。

  第七步,分析計算一般債權的受償比例。根據抵押債權優先受償價值扣除有限償還的各項支出和債務以及需要優先清償的債務後與一般債務總額的比值即為受償比例。

  第八步,計算一般債權受償金額(不含優先受償債權)。由上面得到的一般債權受償比例與一般債權金額的乘積即為一般債權受償金額。

  第九步,分析影響債權受償的其他因素。如或有收益、債務企業新增償債能力或有損失等。

  第十步,分析被評估債權的受償金額和受償比例。被評估債權的受償金額應為優先受償金額、一般受償金額和債務企業新增償債金額之和;受償比例為受償金額與債權總額的比值。

  第十一步,對於特別事項要予以說明,尤其要充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損失可能產生的影響。

假設清演算法存在的主要問題[1]

  1、一些專業人員缺乏勝任能力及隨意操作影響了結果的嚴謹性

  使用假設清演算法進行債權回收價值分析,需要在形成資產價值專業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債權實現過程中的相關因素,對債權回收的可能性和實現程度發表專業意見。因此,假設清演算法與普通評估常用的三種方法相比,對評估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實際操作中許多評估人員認為假設清演算法不確定性比較多,價值分析報告也有別於評估報告,對價值分析報告比較隨意,導致價值分析結果迴旋餘地很大。以上原因使得不同機構、不同專業人員做出的價值分析結論往往有很大差別,分析結果失去了嚴謹性。

  2、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強行使用假設清演算法影響了分析結果的可信性

  假設清演算法主要適用於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主體資格存在、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配合併能夠提供產權資料及近期財務資料等基本資料的情形。但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一些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債務企業,部分評估機構往往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勉強使用假設清演算法進行分析。比如有些銀行自辦公司,已經關閉多年,雖然名下有一些資產,但並沒有清算審計報告,企業到底有多少資產、負債並不清楚,這種情況下中介機構使用假設清演算法顯然不合適。如果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債務企業勉強進行分析,不僅不利於最大限度收回債權,而且有“虛假評估”的嫌疑。

  3、對債務企業提供資料不加核實損害了分析結果的準確性

  使用假設清演算法的關鍵是債務人能夠提供其真實會計報表、界定准確的資產負債範圍。債務企業為逃廢金融債務,經常轉移、隱匿資產或誇大負債,如果債務人在這個環節“做手腳”,則分析的真實性就無從談起。目前評估機構進行價值分析時往往不去認真地核實資料的準確性,缺乏監督企業能夠提供真實會計報表的措施,使得資料完善或真實程度成了制約分析結果公允性和可利用性的瓶頸。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清演算法有可能低估企業實際償債能力。

  4、假設清演算法自身的一些限制也導致容易產生問題

  假設清演算法是在清算的假設前提下,實際上並不真正進行清算,目前還沒有完善的理論和具體操作准則的支持,缺少公認的標準。尤其在有效資產、優先受償債權的認定上還存在較大爭議,使得分析結果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5、一些常見技術錯誤也干擾了分析結果的合理性

  (1)誇大負債尤其是優先償還的負債

  這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計算實際負債時,對或有負債的真實性和發生的可能性不進行認真甄別判斷,只是將或有負債簡單累加起來,往往容易擴大負債的範圍;

  ②機械套用債務企業當地較高的工資福利、職工安置標準,而無視這些應付工資及福利全額優先支付給職工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涉及職工安置成本的事實,存在“誇大”應付工資及福利的傾向;

  ③分析過程中往往對應交稅金的真實性未加以核實,並對一些可以抵扣的稅金忽略不計,造成應交稅金虛增現象;

  ④對一些違規的、突擊進入的負債不加分析其合理性,導致優先償還的債務範圍任意擴大。

  (2)過分夯實資產,一些資產損失的核銷不盡合理。

  比如在分析過程中常常將一些不具合理性的內容放到其它潛在性損失,最後核銷為零。分析中過分強調資產的“有效性”,而負債卻無所不包,這是一種實質上的不對等,容易造成“縮小資產、擴大負債”。

  (3)抵押債權與抵押資產的概念混用。

  “已設定抵押權資產”與“已設定抵押債權”是兩個含義不同的概念,而且抵押資產價值未必等於抵押債權值。分析中如將這兩個概念混用容易引起錯誤操作,影響計算結果的準確性。

  (4)在資產負債的界定中,對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兩種情況未加區分或區分不合理。

  由於企業在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情況下資產質量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加區分是不對的,但如果區分不合理同樣不對。比如非持續經營企業有效資產中全額沖減“待攤費用”就不夠正確;非持續經營企業並不一定就不發生財務活動,有些待攤費用仍然是有價值的(比如已繳付的車輛保險費等),全額沖減“待攤費用”會低估償債能力。反之,在對持續經營企業價值分析時,對待攤費用中已存在的事實損失一點都不考慮也未必合適。

  (5)價值分析範圍不准確。

  比如某債務企業原為擬債轉股企業,由於不符合債轉股條件最終退出債轉股改按債權處置,如將債轉股方案中約定剝離的資產不進入債權受償範圍就會低估債權回收價值。

使用假設清演算法應註意的環節[1]

  1、使用假設清演算法的關鍵是債務人能夠提供其真實會計報表、界定准確的資產負債範圍,評估人員在清查核實環節應分析企業提供資料的準確性,關註債務企業有無賬外資產或轉移資產現象,尤其是應準確把握企業在持續經營和非持續經營情況下有效資產和有效負債的範圍。

  2、評估人員應對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情況履行相應的評估程式,決不能認為價值分析就可以弱化評估程式。

  (1)夯實流動資產。對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等應以實際可回收性作為評價其現值標準(主要是賬齡分析法),並註意以下幾點:

  ①應將大額款項及重要債務人作為清查核實的重點對象進行詳查,不宜千篇一律使用賬齡分析;

  ②對於關聯企業或長期合作企業,即使賬齡較長,但應收款項的回收性也比較大;

  ③對一些特殊主體,如行政事業單位,雖然拖欠時間較長,也應視單位性質和資金來源以及當前狀況綜合確定其評估值。對存貨價值應在清查盤點的基礎上根據其基準日真實市場價格確定,既不可使用羅列賬面值做法,也不能隨意作為損失處理。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中存在的各種貶值應予以合理反映,客觀地計算這些貶值因素,避免隨意性。對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評估,應考慮到債務企業的實際狀況,判斷其是否具有價值。對價值量較大的有效資產(如土地使用權)要重點關註其權屬、性質、用途等。

  (3)對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及潛在性損失應根據其內容判斷是否存在價值。

  (4)根據債務企業實際狀況採用不同的清算價值類型估算,適當考慮影響變現的因素。

  (5)負債應為核實後的真實負債。

  在界定資產時可以是有效資產,但負債同時必須也是有效的,對於一些無法支付的債務、不太可能發生的潛在和隱性負債,應該被剔除出有效負債範圍。尤其是應對或有負債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實際可能償還的數量進行判斷,並根據客觀情況進行剔除或縮水(或有負債可以是一個區間值)。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或有負債中存在敗訴並已進入執行階段的情況,或有負債行將成為事實,還要相應考慮該或有負債衍生的對被保證企業新增債權的可回收性。

  3、謹慎確定優先債權受償金額,切實分析優先債權的真實性以及抵押、擔保的有效性。

  比如債務企業經常將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欠交稅金等計算得非常高,但事實上一些稅費是根本不可能支付的,分析過程中必須核實這些稅費的真實性。另一方面,抵押、保證的有效性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不良債權受償率的高低,而債權人、債務人在擔保有效性的問題上往往分歧很大,分析過程中一定要把握好這個問題。

  4、如果對應的資產價值小於優先債權,剩餘債權轉入一般債權參與受償,如果對應的資產價值大於優先債權,超過部分轉入有效資產參與清償。

  比如當抵押資產價值小於整體抵押債權時,能夠優先受償的是“用抵押資產可以償還的部分抵押債權”;當抵押資產價值大於整體抵押債權時,能夠優先受償的是“整體抵押債權”。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對抵押資產價值考慮了變現繫數,則未受償抵押債權是等於“抵押債權-抵押資產價值×變現繫數”,而不是等於“抵押債權-抵押資產價值”,這一點經常會形成不同的理解和錯誤操作。

  5、評估人員應合理考慮職工安置費等重大因素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由於假設清算並不是真正發生的清算,全額考慮職工安置費缺乏依據,即“不合法”;但如完全不考慮職工安置又和實際資產處置過程有較大背離,即“不合理”。我們建議對行將進入訴訟階段的關停企業可以適當考慮職工安置費用;對其他企業尤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宜在分析階段考慮職工安置費,但可以在特別事項說明中將預計發生的職工安置費進行披露。另外需要強調的是,職工安置費即使測算也不應由債權人全部承擔,而應由政府、債權人、企業、職工共同分擔。因為對劃撥土地扣除出讓金本身就是政府安置職工的手段,在債權由企業回購的情況下對資產考慮適當的變現因素也是讓利於企業,職工工資福利費等作為優先債權也是讓利於職工,所以職工安置費不宜全額從可受償資產中抵扣。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職工安置費用可以確定為一個區間值。除此之外,由於假設清算並不是真正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清算費用也應謹慎考慮。

  6、評估人員在分析過程中應積極發掘有用信息,力爭促使提升債權回收價值,對可能影響債權回收價值的信息(如或有收益、或有損失)應在特別事項說明予以充分披露。

  7、假設清演算法操作思路中,由於許多因素難以量化界定(主要表現為或有負債的不確定性、優先扣除項目金額的難以把握以及資產變現的可能性等),償債能力分析結論可以是一個區間值;評估人員應當確信區間的合理性並予以充分說明。

  8、由於假設清演算法是一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專業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能力以及不同的價值取向都將對分析結論產生很大影響;評估機構和人員不僅應具備專業勝任能力,還應摒棄價值分析隨意性大、可以“糊弄”的心理,以高度的責任心來完成這項工作,並註重分析方法和分析公式運用的嚴謹性和合理性。假設清演算法所使用的公式、履行的程式必須嚴謹,技術參數選取應具有依據或合理性解釋。

參考文獻

  1. 1.0 1.1 周新宇,範義傑.對使用假設清演算法進行債權回收價值分析的一些探討[J].中國資產評估,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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