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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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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債務減讓

  債務減讓是指債權人自願減少對債務公司的索償權。它是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債權人之間達成債務和解協議來進行。

債務減讓的特點

  採用這種方式可以避免各種繁雜的法律程式和支出,所收回的款項將高於或稍低於強迫公司清算而收回的款項。

取得債務減讓不應轉出進項稅額[1]

  企業間購銷業務過程中經常會產生各種債務減讓或債務豁免,而對債務減讓或債務豁免進行不同的文字表述和不同的會計操作會影響購銷雙方對增值稅的處理。例如,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對從銷貨方獲得的債務減讓作如下賬務處理:

  1、記賬憑證摘要欄註明:債務重組

  2、記賬憑證會計分錄:按債務減讓前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按獲得債務減讓金額,貸記“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實際支付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

  3、記賬憑證附件:a、銀行轉訖憑證或現金支出憑證等支付憑證;b、銷貨方的承諾函,具體式樣如下:

                    承諾函

**公司:

  經我單位反覆核查:截止**年**月**日,貴公司尚欠我單位往來貨款餘額*萬元,現已與貴公司核對無誤。為加速資金回籠,我單位同意給予貴公司一次性折讓*元,餘款*萬元於本函簽署一周內由貴公司一次付清。至此,雙方已發生的經濟業務而產生的往來款項已全部結清。

  特此承諾。

                      **單位(銷貨方全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針對上述承諾函中銷貨方給予的折讓,A企業採取增加營業外收入或沖減主營業務成本。此折讓是通過債務重組的方式,購貨方經與銷貨方協商,根據現時應付款餘額並結合一段時期內與銷貨方之間的購銷業務發生額而向銷貨方索取一定金額的債務減讓。針對上述業務是否應按減讓額轉出進項稅額,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A企業財務人員:不應轉出進項稅額

  一、從現金折扣角度考慮。

  企業間往來過程中經常存在銷售折讓和現金折扣(相關名詞解釋見本報總第70期B2版)。根據財政部2000年12月29日頒佈《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0)25號規定,債務人實際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取得當期的財務費用;債權人在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對銷貨方承諾函的內容作分析,該函給予折讓的前提條件是銷貨方在簽署承諾函一周內由購貨方一次性付清餘款,所以不難認定上述折讓行為可以認定為現金折扣而非銷售折讓,既然是現金折扣則不需要轉出進項稅額。

  二、從債務重組角度考慮。

  根據財會(2000)25號《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可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應將重組前債務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儘管A企業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記入了營業外收入或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非計入資本公積,該企業也未在銷貨方的承諾函上履行確認手續,但該企業按銷貨方的要求如期履行付款義務,所以上述行為也可以認定為債務重組。該企業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差額,相當於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一項捐贈,根據財會(1993)83號文《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貨物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款可以抵扣稅款。因此,該折讓不需轉出進項稅額。

  三、從增值稅抵扣鏈考慮。

  就銷貨方而言,已經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申報了全部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其給予A企業的折讓的目的是為了加速貨款的回籠,減少資金占用成本而作出的讓步,並沒有涉及銷售環節而沖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問題;就A企業而言,其獲得折讓,只與貨款支付時間有關,而與購銷行為沒有聯繫,當初購銷行為發生時及以後沒有涉及銷售折讓問題,與進項稅額轉出無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沒有被破壞。

  四、沒有支付或負擔增值稅額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不足。

  國稅發(2003)17號文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原規定第二條中涉及支付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內容為: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如今,唯一與付款有關的進項稅額抵扣規定也被停止執行了。

  A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減讓額轉出進項稅額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A公司在購進貨物時並沒有支付或者負擔上述減讓額部分的增值稅額,而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中已包含這部分減讓的稅額。既然沒有支付或負擔這部分增值稅額,就不應抵扣進項稅額,即使已經抵扣了,也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上述業務表明,A公司因進貨從供貨方取得了一定金額的減讓,且減讓金額來源於購銷雙方業務發生額,應認定為銷售折讓,故應轉出這部分減讓額應負擔的增值稅額。

  上級稅務機關:支持企業財務人員觀點

  以上雙方各持己見相持不下。後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上述折讓為債務減讓或債務豁免,目前從銷貨方取得的債務減讓或豁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政策依據不足,故暫不轉出進項數額。最終,權威部門採納了正方觀點。

參考文獻

  1. 中立誠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債務減讓不應轉出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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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bage,Dan,Zfj3000,鲈鱼,泡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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