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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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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人才入境計劃(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

目錄

什麼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簡稱優才計劃,是香港特區政府推出的一個計劃,目的是為了吸引優秀外地人才來香港定居。計劃於2006年2月23日公佈,2006年6月正式推出。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獲批准的申請人可帶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其必須能自行負擔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主要內容

  為了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到香港工作,特區政府於2006年6月28日開始推行“優秀人才計劃”。

  這項計劃分為“綜合計分制”及“成就計分制”兩種。“綜合計分制”按照申請人的年齡、財政要求、良好品格、語文能力、基本學歷5項條件打分,最高分為165分。

  “成就計分制”則是為“具備超凡才能或技術並擁有傑出成就的個別人士”提供的另一套申請定居香港的計分制度,該計分制以申請人的成就為評核基準,須符合以下兩項要求中的一項:一是申請人曾獲得傑出成就獎(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國際獎項);二是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其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例如獲業內頒發的終身成就獎)。

  “優才計劃”實行兩年多來,已經吸引了世界各地上千人投遞申請,300多人獲得批准,其中包括多位內地演藝明星和體育明星,也有少量專家學者。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基本要求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每年限額約為1000個,計劃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年齡:18至50歲

  2. 經濟能力: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人,不需公共援助

  3.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全規定,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記錄

  4. 語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話或粵語)或英文能力

  5. 基本學歷:良好的教育背景,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獲考慮。

  本計劃不適用於右列地區的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寮國、北韓、尼泊爾及越南。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的甄選機制

  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資格的要求,然後才能根據計劃所設的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基本資格:

  年齡

  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18歲或以上。

  財政要求

  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良好品格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語文能力

  申請人須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基本學歷

  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歷、可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其申請將會即時被拒絕,不獲繼續處理。

  計分制度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五個得分範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一個得分範疇。每名申請人只能在同一時間提交一份申請,並只能在同一次申請中選擇以一種計分制進行評核。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選擇以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申請人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

  甄選程式

  甄選程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在每次甄選程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併在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併在成就計分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作進一步評核。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可就如何根據本計劃評核、評分及分配名額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每次甄選程式中可分配的名額。得分較高的申請人不一定獲分配名額。每次甄選結果會在入境處網頁公佈。由於甄選程式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被拒絕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原則批准

  在甄選程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一封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在接獲該函件後,有關申請人須親身前來香港出席會面,並出示其在申請期間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申請人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出席上述會面。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不自動保證申請人最終可循本計劃獲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獲簽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在入境處滿意查證所有文件而且各相關申請程式均告完成後,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入境安排

  於甄選程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持有該通知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前來香港親自出席會面,並提交緊接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地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請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此外,如申請人為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還需要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記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同意書的樣本會與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一併寄予有關申請人。申請人的受養人(如果有)無須來港出席會面。

  獲原則上批准並不等同根據本計劃獲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的正式批准。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資料為真實和完備,才會獲得正式批准。

  在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該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標簽應貼在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註頁上,在進入香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及受養子女(如果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正式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入境簽證/進入許可。

  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准,於根據本計劃來香港居留前必須先取得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註。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海外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計划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此類別的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註。

  根據記錄,由2006年至2013年,新聘公務員當中並沒有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無論職位申請人是否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公務員的聘任均按用人唯才的原則,按申請人的能力、表現、品格,以及因應工作要求而訂明的入職要求評核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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