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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大民辦教育集團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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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國最大民辦教育集團崩潰

  赫赫有名的南洋教育集團,曾經的中國民辦教育的翹楚,最高峰時,在全國擁有12所幼兒園至高中一貫制學校,2003年時總資產價值人民幣13億元,在2004年底被中國教育聯合會授予惟一的“中國民辦教育最佳品牌”。

  僅僅一年後,南洋即全面崩潰。2005年入秋,到期的各校教育儲備金無法兌現,從而引發全國南洋學校的擠兌——至年底,濟南、青島南洋學校停辦,大同、洛陽等校由各地政

  府接管,南洋集團董事長帥建倫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定為A級通緝犯並被抓捕。

  更為驚人的是,2006年5月,濟南南洋學校的兩任校長和一任財務主管被押上法庭,被控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衰敗

  2005年初冬,曾經的中國民辦教育第一品牌,被譽為“航空母艦”的南洋教育集團衰象畢露。

  此時的南洋尚有七所學校,分佈於全國五省。各校情況幾乎完全一樣:到期的教育儲備金無法償還,家長不停追討;欠供貨商大量貨款,連暖氣和水電都無法保證;教學秩序無法維持,教師為拖欠的工資罷課。

  一句話,學校沒錢了。各地教育局派工作組進駐後,發現學校賬上都只有幾千元。

  問題集中在教育儲備金上。所謂教育儲備金,是從1993年開始被民辦學校廣泛採用的一種融資方式,由廣東英豪學校董事長陳忠聯發明。其操作方式是,家長一次性交一筆錢給學校(不同階段、不同學校從8萬元~20萬元不等),此外不再繳納學費和伙食費。而收取的儲備金,則由學校開設新校,或用於投資其他領域。待學生畢業之後,學校以投資獲得的利潤,或新生繳納的新儲備金,將教育儲備金全額不加利息如數還給家長。

  在南洋的整個發展過程中,教育儲備金一直是集團的脊柱,也是後來南洋崩潰的直接原因:到期的教育儲備金無法償還,頻遭擠兌,最終將各地南洋學校壓垮。

  封校

  2005年秋,濟南市教育局牽頭的工作組進駐濟南南洋學校。“教育局一直許諾說,政府會負責到底,教育局會支付學校的開支,包括老師的工資。”一位施姓學生家長說。

  從夏天的擠兌風波開始,家長們非常清楚學校已是“氣若游絲”。但很大一部分家長,尤其是畢業班的家長希望將學校維持下去,至少到孩子參加了高考和中考之後。

  2005年11月,由於學校無法開支,濟南市教育局曾發動全市公辦教師募捐,每人為南洋學校捐100元。但每月不菲的運營成本,不是靠募捐可以維繫的。當時學校人心浮動,教師們由於領不到工資,曾出現短暫的罷課。也許,這是教育局最終作出封校決定的最重要動因。

  封校決定的出現,讓家長和學生感覺“措手不及”。

  2005年12月17日傍晚6時許,毛偉送讀小學的女兒回南洋,很意外地看到校門口黑壓壓站著幾百名警察,裡面還有部分是戴著頭盔手持警棍的防暴警察。

  這一天正是小學生返校的日子,而中學生則在校內正常上課。毛偉回憶,當時警察把校門口封住了,只允許一個家長帶一個孩子進去,收拾完東西出來。和警察站在一起的教育部門官員解釋說,學校解散,辦學許可證已經吊銷,剩餘的學生將被分流到市裡各個中小學。

  “我們也是為你們考慮,減少你們的損失。如果把這個學校繼續辦下去,家長的損失更大。”當時在場的教育部門官員說。

  後來在法庭上,北京的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濟南學校財務主任袁國霞的辯護律師李方平曾對此提出異議,“吊銷辦學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行為。教育局作出這樣的行政行為,沒有召開聽證會,而且立即收繳了公章,連申請行政覆議的權力都剝奪了,這是典型的違法行政。”

  強行分流的方案第二天開始執行。學生和老師抱頭痛哭整整一夜。12月19日,孩子們一步三回頭地走出校門。

  2006年5月15日,記者面對的濟南南洋學校看起來一片破敗,田徑場上的草已沒過膝蓋。

  2006年1月18日,太原市教育局也宣佈,山西南洋學校停辦。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太原市教育局在南洋學校原址上建立了“太原市第三實驗中學”。教育局聲明,南洋學校的學生和老師一概留校,教育局只是“借用”南洋學校的校舍辦學。而學校的一切運行費用,目前都由教育局承擔。

  艱難的善後

  但家長的儲備金問題並沒有解決。

  在停辦之前,太原市教育局曾向山西省政府申請,由山西大學併購山西南洋學校。其理由是,山西南洋開辦之初,山西大學就是第一舉辦人——山西大學每年從南洋學校收益土地租金50萬元;根據12年前的協議,學校舉辦28年後,山西大學將無償收回土地包括其上的建築。

  太原市教育局的消息稱,併購申請由於山西大學的抵觸而於去年12月份擱淺。

  “問題是,我們覺得現在沒人管了。”在太原,山西南洋的老師和家長都這樣對記者說。家長等待的是自己的儲備金,而教師從去年底開始只得到每月一千元的生活費,之前欠下的工資怎麼清算,也沒有一個說法。

  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長施永寧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本來的計劃是由家長申請學校破產之後,進行資產評估,並由教育局出資將學校購下,然後以“實驗中學”的名義,納入公辦的學校序列。可是,山西南洋由於建校早,基建折舊率高,家長們唯恐學校破產後資不抵債,堅決不肯申請破產,而要起訴學校的第一舉辦方山西大學。

  但此案一直不被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濟南南洋被訴

  根據檢方公佈的資料和呂軍等人的陳述,濟南南洋學校的大致情況如下:2002年,以服務業主導產業的山東省特大型企業山東三聯集團首先找到了南洋。此時三聯集團在濟南歷城區獲得了大約7平方公裡的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邀請南洋學校進駐辦學拉動此地的價值。於是,北京南洋和山東三聯共同投資成立“濟南新南洋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其中南洋占90%股份,以下簡稱“濟南南洋公司”),法人代表是南洋集團的首任董事長任靖璽。接著,以濟南南洋公司的名義,於2002年投資建立濟南南洋學校。學校當年開學,並與原青島南洋的副校長呂軍簽訂校長聘用合同

  各地南洋的學校和公司基本上都是兩塊牌子一個班子,受北京南洋集團垂直管理。學校和集團之間,收支兩條線,學校收取的儲備金和學費統一上繳集團,或根據集團的指令與南洋其他學校進行資金調撥;開支則根據每年學校申請的預算,由集團批准後執行。

  校長受集團直接領導並負責學校的正常教學和行政,對財務只有行政協調職能,而財務的業務領導是集團財務部。

  2002年至2005年,濟南南洋學校向家長共收取教育儲備金人民幣近1.1億元,截至開庭時,尚有1.02億元未返還。而根據檢方提供的材料,濟南學校的教育儲備金被南洋集團提取,或受集團指令調向其他數所學校;同時,總部和其他學校也曾經向濟南南洋劃撥資金

  由於南洋各校資金受總部直接控制,能夠解釋這一切的人,只有第二任董事長帥建倫。帥被捕後,現被青島警方監視居住。法庭上,辯方律師曾要求法庭提帥建倫到庭作證,被拒絕。《中國新聞周刊》曾向青島方面申請採訪帥建倫,截至發稿時,沒有迴音。

  檢方沒有追究教育儲備金的資金去向和現狀,但是認可了濟南南洋目前的資產評估結果為1.4億元,大於所欠的儲備金額。庭審持續兩天,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宣判。

  成敗蕭何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中國存款利率極高,教育儲備金即使只放在銀行里不動,也能有10%以上的利息可拿,足夠學校的日常運行。

  另一方面,教育儲備金的約定還款時間非常長,往往高達十年甚至更長。所以,假定巨集觀金融環境、政策法規和生源數量沒有劇烈的波動,後債還前債的穩定性很高。當時,教育儲備金被民辦教育界當作“先進經驗”推廣全國。

  由於教育儲備金形式被民辦學校普遍採取,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的私立學校出現了飛躍,據其創造者陳忠聯回憶:“兩年時間,帶動了廣東省40多所民校,融資100億元。”而在全國範圍,當時有媒體報道說,有多達近千家民辦學校都採用了教育儲備金模式。

  但在國家政策層面,教育儲備金一直處於“妾身未分明”的狀態。早在1994年,國家教委辦公廳曾下發《關於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目前對於申請舉辦收取高額儲備金的學校,暫不審批。”但這份《通知》沒有影響包括南洋在內的民辦學校如雨後春筍在全國成立。

  提供這份文件的太原市教育局副局長施永寧向記者坦陳,此份文件,包括後來的其他文件、法規“可操作性是很差的”。

  2002年,濟南南洋學校成立之初,財務主管袁國霞曾向濟南市物價局申請儲備金的收費許可證,未獲批准。此事後來不了了之。

  在法庭上,袁國霞和呂軍回憶說,濟南教育局的局長都參加了濟南南洋的開學儀式,曾把南洋進入濟南稱為“招商引資的重大成果”。有家長說,在考察南洋學校的時候,他們也通過濟南教育局的咨詢電話詢問過一次性收取儲備金是否有風險。教育局的人員回答家長:“我們會監管這些資金專款專用。”

  2006年,南洋集團由於儲備金問題崩盤。施永寧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把南洋稱為“持續十年的騙局”。後來面對《中國新聞周刊》,他說自己的話被曲解了。

  時至今日,在太原和國內一些其他地方,還有不少學校在收取教育儲備金。施永寧說他知道這個情況:“問題是我們的執法能力有限。和南洋一樣,儲備金收上來後走公司的賬。我們不能幹涉私營企業的正常運作。而他們的年審,也能夠通過。”

  但誰也無法預料,1998年起,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內需嚴重不足,央行為了刺激內需而連續降息8次,鼓勵消費。這使民辦學校借收取儲備金變相高息攬儲的操作,成為高風險的泡沫。

  也是在廣東,使用教育儲備金的學校首先遇到資金斷流。1997年廣東華夏學校發生教育儲備金的還款困難。經查,董事長戴俊明將6000餘萬元教育儲備金投入房地產開發,遭遇亞洲金融危機之後資金鏈斷裂。最後,戴以挪用資金罪抽逃出資罪(據刑法272條)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受此案的刺激,1999年1月25日,廣東省教育廳下發“粵教策(1999)2號文”,叫停教育儲備金。一年後,廣東省又出台了《關於解決廣東省民辦學校教育儲備金問題的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允許民辦學校在5年內分期償還教育儲備金,未償還餘額按國家銀行同期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允許學校以自有資產抵押貸款等。

  叫停教育儲備金的公告一齣,家長們風聲鶴唳,各個民辦學校立即遭遇了擠兌狂潮。廣東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長信力建記得,當時的民辦學校,死了差不多80%,活下來的不到10家。

  信力建對教育儲備金的操作做如下比喻:錢拿來以後,必須分成兩隻雞,一隻孵蛋(指學校的運營),一隻下蛋(指投資獲利反饋學校)。而1998年降息之後,下蛋的那隻必須爬出窩去覓食生下蛋,因為窩裡(指銀行)的溫度已降至冰點。

  信力建認為,強制教育儲備金學校“硬著陸”,無異於殺雞取卵。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根據刑法176條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近年來經常出現的一個罪名。曾為德隆案辯護的律師陶武平曾對《第一財經日報》說:“1997年《刑法》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關於如何理解和認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隔8年之久最高法院仍無任何配套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規定,該項罪名有一個要點:“不特定”的公眾。2003年河北孫大午案中,由於集資對象是公司的員工,因此被定為“特定”。這成了後來孫大午免於牢獄之災的一個要點。

  在5月濟南南洋案的法庭上,辯護律師提出,向家長集資,算不算“不特定”的公眾?另外,三名被告人是南洋的雇員,根據集團的要求收取儲備金,錢也全都由集團統一控制和調撥,是否應為此負責?庭審間隙,本刊記者也曾就此問題和公訴人交流,公訴人不置可否。

  目前,南洋各校校長、財務人員、集團管理人員可謂是人人自危。因為此例一開,他們都在理論上負有刑事責任。包括全國數百所民辦學校的校長和舉辦人,只要收過教育儲備金,也將面臨同一處境。

  教育儲備金爭議

  任靖璽曾在2004年著名的《萬言書》中說,教育儲備金是被“逼”出來的——“銀行不給貸款,理由有兩個。一、按《擔保法》第九、三十七條規定:教育是公益事業,公益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二、當時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教育投資人不能以營利為目的。”這樣極大影響了民間資本的投入熱情,2002年底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以“合理回報”解決了營利的問題,在2004年4月開始的《實施條例》中,又規定出資人“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節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但是,這“一定比例”是多大,沒有規定,也很難操作。

  而1995年3月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5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條規定一直未做修改。

  廣東教育學院民辦教育中心主任張鐵明也說,既然民辦學校校產不能抵押,銀行不能貸款,就只有向民間進行融資。如果買殼上市,則又有教育資金不得挪做他用的限制。

  1993年,在金融政策和教育政策的夾縫中,依靠教育儲備金的方式,南洋教育集團獲得了驚人的擴張。至最高峰,南洋在全國前後擁有12所南洋學校(15年一貫制)和一所大學。其教育儲備金的單筆最高收費額(“金證”),也從一開始山西南洋的12萬元,漲到了2004年時濟南南洋的32萬元。

  此後當南洋因教育儲備金導致崩潰時,教育儲備金幾乎成了千夫所指的“老鼠會”。

  南洋易手

  南洋被轉讓的價格為人民幣7000萬元,任靖璽在轉讓前即聲明,這筆錢他個人分文不取,全部留在南洋做滾動資金。

  2004年7月,應帥建倫的要求,任靖璽完全退出南洋。

  數位南洋的高管都對《中國新聞周刊》說,他們對於任靖璽的決定感到“情理之中,意料之外”。他們記得當時任非常消沉,心灰意懶的態度日趨明顯。

  10月,任靖璽發佈自己的《萬言書》後,遠赴海外。

  回顧後來南洋的慘狀,也有分析人士認為任靖璽是金蟬脫殼,把“絞索”留給了帥建倫。但當時南洋的一位高管並不同意這種說法:“當時南洋的確在走下坡路,不過賬上還有幾千萬的流動資金,而且靠著透支信譽支撐了又整整一年。帥建倫如果按約註資,盤活南洋是沒問題的。”

  從未兌現的註資

  帥建倫出資7000萬元的承諾一直沒有兌現。

  根據“ST佳木斯紙業”的2005年年報,深圳發展銀行於2004年6月向“ST佳紙”提出訴訟。事情的原委,是2001年11月深發展羅湖支行向“ST佳紙”發放貸款3億元。但公司未按合同按時付息。深發展要求“ST佳紙”立即償貸款本金3億元及利息、罰息等。

  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被銀行起訴追款,不僅表明現金流抽緊,拆解能力嚴重下降,更意味著最大的信譽危機。而此時,恰逢巨集觀調控“漸入佳境”,各地銀根抽緊的當口。但在後來“ST佳紙”的年報中,此次訴訟的結果從未出現。帥建倫後來如何渡過這個危機,是否動用了南洋的現金和資產,現在還是一個謎。

  此時,任靖璽已經不再是南洋的大股東,董事長是帥建倫。南洋當時的部分高管告訴記者,曾有高管向任提出,對帥的拖延拒不履約提出起訴,申請轉讓合同無效

  任靖璽只回答了一句:“這官司打起來,消息傳出去,對學校的影響太大了。”

  最後的掙扎

  2005年9月份,已是焦頭爛額的南洋集團迎來了第三任董事長蔣國斌。

  蔣從2003年開始,是帥建倫的財務顧問。2005年9月21日蔣和帥建倫簽署了一攬子收購協議,從帥手裡買下了中亞財富和北京南洋集團的三個公司,以及山西、大同和濟南三校,成交價格為75萬元。

  後來蔣國斌向警方承認,這個錢他沒有出。

  2005年10月12日,拿到南洋各校公章的蔣國斌奔赴太原,他的計劃是:“和當地的教育局領導接觸,瞭解一些實際的情況。然後回到北京,和帥建倫以及潛在戰略投資者商討,拿出一個重組整合南洋集團、徹底解決教育儲備金的可行性重組操作方案。”此時,蔣沒有得到南洋的財務資料,當時他和帥約定回京後再做正式交割。

  不料剛到太原,蔣國斌就被追討教育儲備金的家長包圍。“不得不”和家長們同吃同住了一個多月——實際是被家長們變相扣留。蔣後來說,他一直和帥建倫反覆溝通,卻一直沒有得到帥承諾的資金匯來。

  11月17日,帥建倫在黑龍江黑河口岸被捕。同一天,蔣國斌和兩位家長代表去教育局磋商時,藉故跑了。回到北京的蔣國斌再也找不到帥建倫及其部下,便在網上發佈他的公開信,宣佈與帥建倫的轉讓協議中止。蔣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正在向法院起訴,要解除和帥建倫的轉讓合同

案例點評

  南洋教育集團的發展和衰敗,有複雜的原因,集中了我國民辦教育的諸多問題,值得

  認真研究和總結教訓。但當前最緊迫的,是妥善處置善後事宜,依法保護學生家長的利益和南洋教育集團的資產。

  如果採取簡單化的處置,不恰當地定為刑事犯罪,隨意處置南洋資產,將會造成新的動蕩,形成新的糾紛和問題,有損政府形象和社會穩定。

  1.歷史理性地認識教育儲備金模式

  “教育儲備金”模式,是民辦教育創造的一種特殊教育收費形式。當“教育儲備金”學校的財政危機顯露後,廣東省政府積極應對,於2000年2月出台《關於解決廣東省民辦學校教育儲備金問題的意見》,因而,雖然廣東是“教育儲備金”的發源地,但卻較好地化解了危機,沒有發生如南洋集團這樣的惡性事件。

  風行十多年的“教育儲備金”模式是在我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民辦教育發展過程出現中的一種摸索,歷史已經為它划上了句號。南洋學校事發之後,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為了卸責,稱這是一場“騙局”,公安部門則視“教育儲備金”為一種金融犯罪,並沒有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特定環境。

  2.改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

  即便從法律的角度看,收取教育儲備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性質也完全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這裡,“公眾”是指社會上不特定的人或單位。而南洋學校對教育儲備金的收取對象嚴格限定於就讀南洋學校的學生家長;一旦該學生畢業、退學、轉學則予以退還“教育儲備金”。既非來者不拒,也未約定明確時間和利率,與法律意義上的公眾存款有嚴格的區別。

  近年來,各地因收取“教育儲備金”而倒閉的民辦學校屢見不鮮,各地幾乎都將其定性為民事案件,對辦學單位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甚少,少數的幾起也是以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起訴。經向立法司法、法學理論界相關專家、學者以及經辦多起類似案件的資深律師討教,大家普遍認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目前缺乏相關司法解釋

  南洋教育集團採取集中統一的垂直管理模式,下屬學校均無人、財、物的調配權,對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獲取任何非法利益的南洋學校管理人員實行拘押,追究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非法集資罪”,是很難找到法律依據的,應當儘快依法改變。

  3.公正公開地處理“南洋”的財產清償

  儘管南洋教育集團的經營失敗,但就其資產及負債狀況而言,總體上是資產大於負債。如果嚴格按照市場化運作,全盤清算,各地學生家長所交儲備金不僅能夠償還,還會有不少盈餘。但是,由於事發之後媒體廣泛報道且定性不准,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聞風而動,各行其是,大量拘押人員、查封學校和有關人員財產。由於南洋集團的財產數額巨大,各地查處的積極性很高,使人擔心在無人為南洋資產負責、缺乏監督、牆倒眾人推的情況下,南洋資產的清算難以公正進行,很容易被權力部門賤買或形成新的經濟問題。

  4.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退出和清算機制

  民辦學校主要靠收取學費維持運行,缺乏正常的貸款、融資渠道,近年來出現各種問題而破產倒閉的不在少數。為此,亟待建立針對民辦教育機構的預警和退出機制,完善學校終止時的財產清算辦法。

  目前,一些省市在為地方民辦教育立法時,根據地方的實踐已經做出了一些設計。如浙江省的草案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財產清算,依法處置剩餘資產。民辦學校清償各類債務(含退還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和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社保費用)後的剩餘財產,經審批機關核准,可以以出資額為限,連本計息返還出資人;返還後剩餘部分轉入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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