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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法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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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也稱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不適法無因管理的類型[1]

  根據不法無因管理的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不利於本人的無因管理該種不法無因管理是指違反本人的意思並且不利於本人的無因管理。例如清償他人拒絕給付的自然債務。

  (二)利於本人的無因管理該種不法無因管理是指雖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內容利於本人的無因管理。例如甲出國委托乙代管房屋,乙卻將房屋出租為甲收取租金。

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要件[2]

  (1)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圖。

  (2)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

  (3)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4)管理人管理事務或者在管理事務中的行為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

  (一)管理人的責任

  不法無因管理行為性質上屬侵權行為。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或不利於本人的,依侵權行為的規定,由管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責任與一般的侵權民事責任相同,屬過失責任,若無過失,對於管理所產生的損失,管理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甲宅失火,因投有保險,任其燒毀,乙奮力救火,雖違反甲的意思,但無過失,該種情況下,乙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人的權利

  對於不法無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本人可請求返還所得,也可不請求返還。

  本人請求返還所得利益包括:

  1.對於利於本人的管理事務,請求返還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出國委托乙代管房屋,乙卻將房屋出租為甲收取租金,甲可以請求乙返還所收取的租金,但應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償還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費用。

  2.對於不利於本人的管理事務,本人亦可請求返還無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將欲出售的電視機暫借給乙,乙將電視機低於市價售與丙,甲可以請求乙返還價金,但不償還乙支出的必要費用。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蔡永民,李攻國,賈登勛主編.民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4.
  2. 張廣興主編.債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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