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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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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
首次生效時間 2010年2月9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10年2月9日
修訂歷史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範期貨公司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操作要求

  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自然人投資者及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等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公司市場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九條 期貨公司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製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測試試卷,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負責測試的開戶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評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併在開戶前對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基礎知識測試。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四條 投資者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是指以該投資者身份參與股指期貨模擬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終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客戶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至少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六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最近12個月內的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的,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與參與股指期貨相關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式,操作流程應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

  第十八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開戶。

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模版附後),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期貨公司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標準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後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驗證投資者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

  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控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近期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三十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近期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

  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同時提供本人金融類資產、年收入材料作為財務狀況證明的,期貨公司應當在分別評分後,取其最高評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所提供財務狀況證明的開具日期距申請開戶日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

  第三十五條 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征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款證明。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

  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或者實物黃金證明。

  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

  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近期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摺流水等。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

  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提供近兩個月內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作為誠信狀況證明。期貨公司根據信用報告中相關信用記錄綜合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記錄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四十五條 對於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應當不予為其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將投資者依據本指引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複印件、對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期貨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指標明細分值得  分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15分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18-22(含) □1限選一欄
22-60(含) □10
60-70(不含)□1
學歷碩士及以上 □5限選一欄
本科 □4
大專 □3
大專以下 □1
二、相關投資經歷≤20分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20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10
三、財務狀況≤50分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30萬以下 □1限選一欄
30萬-50萬 □≤20
50萬-100萬 □≤40
100萬以上 □50
本人年收入12萬以下 □1限選一欄
12-20萬 □≤20
20-30萬 □≤40
30萬以上 □50
四、誠信狀況≤15分
個人誠信記錄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        日期:

期貨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        期貨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          日期:

期貨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日期:
期貨公司評估意見


期貨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日期: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證券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指標明細分值得  分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15分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18-22(含) □1限選一欄
22-60(含) □10
60-70(不含)□1
學歷碩士及以上 □5限選一欄
本科 □4
大專 □3
大專以下 □1
二、相關投資經歷≤20分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20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10
三、財務狀況≤50分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30萬以下 □1限選一欄
30萬-50萬 □≤20
50萬-100萬 □≤40
100萬以上 □50
本人年收入12萬以下 □1限選一欄
12-20萬 □≤20
20-30萬 □≤40
30萬以上 □50
四、誠信狀況≤15分
個人誠信記錄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        日期:

證券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        證券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                         日期:

評估意見


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日期:

期貨公司覆核意見


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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