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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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债的举借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贷款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 (2)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3)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5)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6)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白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在外债的使用途径方面,国家对不同种类的外债的使用作了不同的规定。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