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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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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隐存保证[1]

  隐存保证是指保证人不以保证的方式记载于票据上,而依出票背书承兑等方式来达到保证目的的保证。

隐存保证的内涵[2]

  隐存保证通常采用背书方式,而普遍应用于支票中,因为支票本身没有法律保证制度。支票实务中是由出票人先预交款项于付款人,但有时持票人受让人为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而致收款人债权落空,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设立保证,故采用此种隐存保证方式,如A开出以C为收款人的支票,此时C要求A提供履行债务保证,但支票法并无保证条款可适用,于是A不直接开出以C为收款人的支票,而开出以B为收款人的支票,再由B背书转让与C。这时,B作为非真正票据权利人因签名背书而成为隐存保证人。这种保证方法在汇票本票中同样可采用。实际可起保证作用,又能维护被保证人的“体面”,因为在明示保证条件下,被保证人的资信不良状况在票据上已经一目了然。

隐存保证的意义[3]

  存在隐存保证的意义在于从实质上增强汇票的信用。因为票据保证虽然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汇票的信用,但往往因票据保证在汇票上的记载而暴露了该汇票的信用不足(有信用的汇票通常无须保证),于是汇票债务人并不乐于使他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而更愿意使用隐存的保证。隐存保证表现在外观上往往是背书行为、出票行为等(如上例中的李四所为的行为),行为人只能以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份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入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至于隐存的保证关系,也仅为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而言,隐存保证是信托保证的一种,另外一种信托保证就是以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担保票据外债务的保证。比如某A购买某B一批货物,约定在一个时期以后支付货款,某B请求某A提供担保。于是某A便发生一张票面金额与货款相当的资信较好的李四为付款人并予以承兑的汇票给某B。以此达到担保支付货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侯东德主编.票据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07
  2. 刘定华.票据法简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07月第1版
  3. 郑国生,王前.票据法实用教程[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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