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认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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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认购者[1]
证券的认购者是指资金的供应者,即贷出资金者或称债权人。政府机构、企业、股份公司、金融机构以及个人都可以作为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资。
证券认购者的分类[2]
一、政府。
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充当着双重角色。一是作为资金的需求者;二是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认购者,向市场提供资金。政府从干预和调整经济的角度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认购,是通过中央银行进行的。中央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开展公开市场业务,通常需要从证券发行市场上认购一定数量的证券。
二、企业。
企业在证券市场上,既是资金的需求者,又是资金的供应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资金的暂时闲置,如先提后支的折旧、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为避免这部分资金闲置的损失,企业往往投资于证券市场,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认购证券。
三、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得从事股票投资,仅能参与国债市场。通过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认购国家债券来调节银行的资产,使之既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又保持一定的盈利性。证券具有变现力强的特点,所以商业银行一般都愿意持有一部分有价证券,来充实、调整准备金。金融机构的市场活动具有交易集中、金额巨大的特点,因而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影响较大。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应者。这些机构运用筹得的资金投资于各种证券,以维护其较高的利差收入。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还得担负证券买卖的中介职能。
五、居民。
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资金供给,都是由居民的储蓄所构成的。居民的储蓄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渠道,一方面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认购证券,另一方面是在流通市场上认购证券。
居民作为证券的交易主体,具有明显的两个特点:
1.居民是证券发行市场资金的净贷出者。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居民都是以证券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居民也售卖金融资产,但只限于二级市场。
2.居民的市场活动是以单纯地保值盈利为目的,完全出于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动机,在证券的流动性、盈利性及风险性之间进行权衡和决择,而无意于像政府那样企图干预市场,也无意于像一些大公司那样试图左右和操纵市场。
应强调的是,参与证券交易的各方(除政府部门外),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资金供给方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选择投资场所、投资方式、投资时间和投资方向;资金需求方应在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选择筹集资金的方式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