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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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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立主体论?

  与所有者个人业务、权利分离的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根据权益的总概念加以确认的。独立主体论认为,不论是否被人格化,企业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企业的创办人与所有者并不与企业的存在相提并论。这种观点往往可以在与公司组织形式有关法规中寻得支持。独立主体并非专指企业、大学、医院、政府和其他组织机构都是独立于其组织者之外的主体。

独立主体论分析

  据上推论,独立主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模式之上的: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更简化的方式表述为: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计等式的右侧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权益,但对一个独立主体来说,这样的划分似乎意义不大,因为至少在形式上看,权益只是反映了一种向独立主体提供资金的关系。故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论不商企业、银行,还是学校、医院和政府等事业单位,会计上均以“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模式来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资金关系。倘若一定要区分两种权益的话,则两种权益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在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债权人权益可独立于其他权益的价值而被计价;而所有者权益则以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加上被资本化的利润和随后重估的价值来计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润和清算净资产的权利,只能视为权益持有者对独立主体净资产的要求权,而非对独立主体特定资产的要求权。从这个意义,所有者权益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离不开独立主体的概念。

  独立主体论把债权人权益视为企业的特定义务,而把资产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某种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计价反映了企业获得未来利益的一种计量。该理论把企业的净利润看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权益的增加、独立主体资金来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论那样视其为所有者的收益-财富的增加,只认为净利润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所得税之后的剩余权益上的变动。在独立主体论看来,净利润即可用于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来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惟当利润分配时,权益的人格化才称得上是重要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独立主体论视负债上所产生的利息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发生的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方所进行的分配,均视为利润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都非企业净利润的决定因素。我国现行的14个行业会计制度,也曾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润分配表中加以列示。

  根据独立主体论的观点,由于企业净利润不能直接地认定为所有者的净收益,那么,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也就不能直接用来增减所有者权益。收入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费用则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与劳务,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

独立主体论的适用性

  一般认为,独立主体论主要适用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其实,这一理论对独立于所有者而持续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同样适用。另外,这一理论又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相吻合,因此对非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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