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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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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森林环境资源[1]

  森林环境资源是指以多年生乔木为主体,包括林地、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生态服务,具有一定的生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

森林环境资源的经济学特性[2]

  1.公共物品特性

  根据萨缪尔森公共产品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两大类。既满足非竞争性,又满足非排他性的物品属于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点使其在资源配置中容易产生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因为每一个消费者都会有“搭便车”的愿望,即休谟在1740年提出的“搭便车”问题,他提出,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存在公共产品,就会存在免费搭车者,从而引起为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短缺,产生供给不足。

  森林环境资源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因为每个人在消费森林环境资源时并不会使得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森林环境资源为人们提供的固碳释氧、净化空气、水土保持服务都不能或很难排除那些不愿意付费的人在消费范围之外。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现实生活中人们愿意使用森林环境资源,而不愿意为其培育、管护等付费。要有效解决森林环境资源不会产生“公地的悲剧”,防止破坏性、掠夺性的砍伐使用,首要的事情就是要转变人们头脑中的自然资源无价的观念,对森林环境资源合理定价。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探讨森林环境资源这样的纯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寻求政府供给或是私人供给的最佳有效供给。

  2.森林环境资源的外部性

  森林环境资源的生产和使用中即存在外部经济性,也可能有外部不经济。比如森林涵养水源,为下游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水电站的发电等就产生了非市场性的影响,因为这样的环境资源的市场现实中并不存在,社会上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可以从中得益,获得森林涵养水源带来的经济效益,森林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而如果森林生产者过度利用森林资源,就可能带来外部不经济,比如过量砍伐森林,引发水土流失、山洪暴发等后果带来的社会损失,这时森林经营者的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外部性的存在,无论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森林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市场失灵与政策失灵

  由于森林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森林经营带来的外部效应客观存在,导致森林资源的配置中也存在市场失灵。分析其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方面:首先森林环境资源的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有的甚至还不存在,如森林提供的净化空气服务产品的市场就不存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使用这类产品时存在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引发“搭便车”行为,人们对它的支付意愿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另外个体从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会引发“公地的悲剧”,森林资源容易遭到乱砍滥伐;其次,森林的经营管护存在外部效应,典型的如上游森林经营者种植树木,为下游居民带来洁净的水源等外部经济性,但价格体系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环境资源稀缺的程度,资源无法有效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第三,在已存在的森林环境资源市场中,交易双方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也阻碍了市场实现最优配置。

森林环境资源的产权[1]

  1.产权明晰是森林环境资源有效市场配置的前提微观经济学证明,市场制度下平等竞争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引导资源最佳配置。而产权明晰是资源市场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产权经济学认为,在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由于在市场中交换的是产权,如果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正是现在森林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明确性、非专一性、非排他性,导致了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严重偏离,从而导致了森林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行为与结果的背离,这是环境恶化的原因。而产权明晰与产权交易是纠正森林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偏离从而使外部收益、成本内在化的重要途径。

  2.森林环境资源产权界定从产权客体来看,森林资源产权除了林地资源产权和林木资源产权以外,还应该包括森林环境资源产权。从产权关系分析,森林环境资源产权通常难以界定,权能收益无法实现,导致大部分环境资源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如不及时对这部分产权进行界定,就会损害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导致滥用和破坏森林环境资源行为。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但还未取得具有充分可操作性的成果。

  3.森林环境资源产权补偿补偿森林环境资源产权是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可持续的必要环节,有利于实现森林环境资源产权的经济价值,维护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有学者提出了4种主要补偿途径,即:①对口补偿。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政府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进行统筹补偿,主要是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政府制定较为完善的资源核算办法、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并规定合适的资源折旧率和基本的资源税,把复杂的资源计价问题和资源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④回避补偿。即,通过产业延伸和产业合并以及联合经营股份经营使补偿问题淡化,将外部经济内在化。

森林环境资源的价值

森林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系[1]

  森林环境资源价值体系由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组成,其中非利用价值包括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因此可得出:森林环境资源总价值=利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遗产价值。如,森林中狩猎、钓鱼、野营、野餐、漫步和观光等游憩机会,以及森林涵养水源、保护土壤、增加肥力和改善小气候效能,制造氧气和吸收二氧化碳,生物多样性等属于利用价值,这是当前环境价值计量的范围。选择价值指森林资源可供未来用途选择的价值;存在价值指不必明确森林未来用于何种用途,其存在本身固有的价值;遗产价值指当代人为了把森林环境资源及其提供的公益效能保留给子孙后代而自愿支付的费用。这3种价值因现有计量方法存在困难,还没有纳入计量研究范围。

森林环境资源价值的若干观点[3]

  森林环境资源价值是否有价值,或者说在什么样的状况下存在价值,其价值大小如何确定,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观点不甚统一。

  1.传统的劳动价值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一般的人类劳动,其价值量的大小由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此森林环境价值取决于投入到森林环境中的劳动量。依照此观点,像人工林和那些已经有人类劳动参与了的天然林等人工化了的自然物质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大小有其本身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纯粹的天然林不包含人类劳动,则没有价值。有人认为这种天然资源无价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机械式理解和教条式应用。没有将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有机结合起来,从整体上考察。

  2.泛化的劳动价值论

  这种观点认为:在天然状态下,自然资源依靠其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力,可以形成自然资源的价值。其理由是:人是一种特殊的生物种,人的劳动能力本质上也是一种生物生产力,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力也能创造价值。人在生产时要耗费物化劳动,自然资源在形成过程中也要不断吸收环境中的各种物质,这些物质挤时间的消耗构成自然资源的物质基础,相当于物化劳动的消耗。由此可以看到纯粹的天然林虽然不包含人类劳动,但凝结了物化劳动,因此也具有价值。其包含的环境价值取决于在生产森林环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3.稀缺价值论

  此种观点认为某一物品要有价值首先要有效用,此为价值形成的基础。其次必须存在稀缺性,此为决定价值量大小的关键。在人类与森林环境的关系中,人类是主体,森林环境是客体,其大小取决于白身特点对人类主体的有用性和自然界赋予它的稀缺程度。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和物的关系,将人类需求和森林环境的供给相结合起来分析,较易为人们所接受。但物品的有用性和稀缺性都是随着时间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森林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一定具有其客观的内在价值。稀缺价值论无法说明这一点。

  4.双重价值论

  双重价值论自然资源的价值应包括2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实际上是由供求状况所产生的“稀缺价值”,二是基于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这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不管是否投入劳动,其本身都具有价值,这是对环境价值认识的进步。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此种观点试图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进行累加,从某种程度上讲缺乏科学性,应如何计算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以上列举的几种观点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森林资源的价值,其中不乏真知,但也有不足。

森林环境资源价值的评估[3]

  1.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的方法

  由于森林环境资源的多样性,有关计量评价体系不同,更由于森林环境价值在不同国情下评价的原则不同,各国根据本身情况和条件来确定合理的计量评价方法。一般来说评价方法有两种分类系统。

  ①替代市场技术类评估方法

  替代市场技术类评估方法以“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来表达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其中著名的有: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旅行费用法等。

  费用支出法。1925年比利时的Dnmmrx首次以对野生生物游憩的费用支出作为野生生物的经济价值;1941年美国的Gafdon首次用此法核算森林和野生生物的经济价值。1950~1980年,其应用较广。

  市场价值法(the market method)。市场价值法与费用支出法类似,但它适合于没有费用支出但有市场价格的森林产品和环境效益价值核算。市场价值法先定量被评价的某种森林环境效益的效果,再根据这些效果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

  旅行费用法(简称TCM)。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在80年代得到了空前发展。早在1947年,美国的Floaing就提出可根据旅行费用计算出其消费者剩余,并以消费者剩余作为游憩区的游憩价值。TCM属于间接性评比方法,与费用支出法不同的是,它不是以游憩费用作为森林的游憩价值,而是以消费者剩余作为森林游憩的价值。TCM基本而简单的设想是:观察游客的来源和消费情况,推出一条游憩需求曲线,以计算出的消费者剩余作为无价格的游憩效用价值。

  直接成本法是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以“生产者”开发、经营和管理游憩区所投入的各种资源、设备等财物和劳务的总和作为森林游憩的价值。但是,生产森林游憩商品的投入资金并不能代表该森林游憩区的游憩价值,也不能说明该项投资的合理性。因为游憩价值等于生产投资货币,游憩收益永远为零。此方法能为森林管理者提供一种参考,以便选择“生产”森林游憩投资最少的区域。

  机会成本法的根本出发点是: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存在许多互相排斥的备选方案,为了做出最有效的经济选择,必须找出社会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资源是有限的,选择了这种使用机会就放弃另一种使用机会,也就失去了后一种获得效益的机会,把其中获得的最大效益称为该资源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

  影子工程法是恢复费用技术的一种特殊形式。影子工程法是在环境破坏后,人工建造一个工程来代替原来的环境功能,以此工程投资来计算破坏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森林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经济价值是无法用人造工程来完全代替的。

  ②模拟市场技术类评估方法

  模拟市场技术类评估方法模拟市场技术以支付意愿(WTP)和净支付意愿(NWTP)来表达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其最主要的方法是条件价值法(简称CVM)。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假设某种“公共商品”存在并有市场交换,通过调查、询问、问卷投标等方式来获得消费者对该“公共商品”的wTP或NWTP(净支付意愿),综合所有消费者的wTP和NWTP,即可得到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1964年,美国的Davis在研究湎因州森林的游憩价值时,首次提出并运用了CVM法的报价技术。1974年,美国的Hammack和Brown根据多次研究结果,首次提出WTP(支付意愿)和WTA(补偿意愿)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1979年,美国的Bishop等人提倡“超市场的商品”(extra marketgoods)价值测量可以用直接询问法。1984年,美国的Bishop和Heberlin在研究威斯康星州鹿狩猎价值时,成功地证实了CVM法的有效性。

  2.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成果

  将以上评估方法应用到森林多种环境价值的评估中。近年来,国内外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这里只简单的介绍其中4方面:

  ①森林保育土壤的价值

  森林保育土壤的功能表现为:减少土壤侵蚀、减少泥沙滞留淤积、减少土壤肥力流失、防止水和空气质量下降、培育土壤、防沙治沙、防灾减灾(如山崩、滑坡、泥石流、雪崩、沙尘暴)等。森林保育土壤核算方法有影子价格法、机会成本法和替代工程法、潜在土壤侵蚀损失法、综合费用效益法和经济效益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采用潜在土壤损失法计算得出中国森林每年平均保土价值为9773亿元。吉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采用替代工程计算得出长白山森林每年的保土价值为167亿元。经济效益法由翟中齐首先提出,认为农田防护林的经济效益由防护林的增产效益和林副产品出产效益组成,并以防护林的增产效益来间接地衡量森林的保土价值。

  ②森林净化空气的价值

  前苏联对森林净化大气卫生保健效益的评价方法大部分采用替代法来完成,有的方法用部分森林旅游收入来替代,有的则用森林遭到破坏后,疗养作用受到的损失来计算。我国对森林净化大气效益估算方法的研究不多见,郎奎建在各森林净化大区效益下定义时指出,森林净化大气效益应包括:森林释放氧气的效益、森林吸收有毒物体及滞尘杀菌的效益。森林制氧效益的计算方法有两种:黄艺在进行森林净化大气效益研究中对其效益的估算方法作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森林净化大气效益价值的评价指标和估算模型。肖寒、欧阳志云同时采用造林成本法和工业制氧法对海南岛生态系统放氧量及其价值进行了核算。

  ③森林游憩价值

  目前常用的森林游憩价值评价方法主要有政策性评估法、生产成本法、费用支出法、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资本效益法、条件价值法和旅行费用法等。其中旅行费用法和条件价值法曾在2次被美国水资源委员会推荐给联邦政府有关机构作为游憩价值评价的标准方法,成为世界上最流行的游憩价值评估方法。1984年陆鼎煌以游憩费用法评价张家界森林公园的游憩价值为2400.88元/hm2。1991年有学者用旅行费用法评价张家界森林公园的游憩价值为0.16亿元元。1998年,戴广翠、高岚等采用旅游费用法对我国748个森林公园的游憩价值进行估测,结果为293.4亿元。2000年吴章文等人运用TCM法评价鼎湖山风景区年森林游憩价值为31369万元,并对风景区单项旅游活动的游憩效益价值作了评价。2003年李巍、李文军等人运用改进的旅行费用法——旅行费用区间分析,评估了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游憩价值为l0.85亿元。

  ④森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是指生物多样性所包括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所提供的具有经济意义的价值。薛达元提出的生物多样性价值核算方法有:直接市场价值法、替代花费法、生产成本法、旅行费用法、享乐价值法、规避行为和防护费用法、支付意愿法和条件价值法。在李金昌等的《生态价值论》中提到由于生物多样性价值的量化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只是提出一些探索性的方法,如物种保护基准价法、支付意愿调查法、收益资本化法费用效益分析法等。徐嵩龄认为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由3方面的因素决定:即生物多样性的功能、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功能的感知、生物多样性的存在状况。

  现阶段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是可喜的,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对森林环境资源进行科学的评价,将为森林环境产品和服务价值的实现和补偿,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为我国制定林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和科学依据;同时对提高人们对森林环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实现森林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苏建兰,陈建成,周峻.森林环境资源市场化相关问题研究及发展评述[J].河北农业科学,2010,(第5期).
  2. 杨建州,戴小廷,王湘湘.森林环境资源及其定价理论探讨[J].林业经济问题,2011,(第6期).
  3. 3.0 3.1 金丽娟,高岚.森林环境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的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2005,(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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