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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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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有效合同纠纷[1]

  有效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和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有效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2]

  第一,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后不能履行之分。自始不能履行,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即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事后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直至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能力

  第二,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而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第三,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标的、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

  第四,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而对其他部分尚未作出履行。

有效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销纠纷案[3]

  原告:石阡县乡镇企业工程队。

  被告:石阡县汤山建筑安装公司。

  1989年,原告与石阡县农牧局签订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如期完成该项工程,于同年1月21日与被告石阡县汤山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水泥预制板购销合同,该合同从预制板型号、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履约期间,原告拖延14天向被告支付预付款8000元,余372.86元预付款直至诉讼前未付。被告未及时计划安排生产,本应在5月底交货完毕,直至12月6日才交货完毕,延期近7个月。造成农牧局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原告因此被农牧局处罚违约金、误工损失费共计11345元。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1990年,原告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制板购销合同有效合同,原告未按约支付预付款,负一定责任。被告不按时交货,造成原告未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被有关部门处以违约金及误工损失费,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受农牧局处罚的违约金、误工损失费11345.35元及逾期交货违约金830.35元,共计12175.7元。

  2.原告欠被告货款16658.35元,处以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74元,共计18639.09元,应付被告。上述两项款额相互抵扣后,由原告补偿被告646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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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艳霞,杨丽主编.第九章 运输合同和运输纠纷 物流运输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8.
  2. 李建平主编.上篇 合同的签订技巧与反欺诈概述 合同签订技巧与反欺诈(修订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06月第2版.
  3. 铜仁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铜仁地区志 审判志.第五篇 经济纠纷案件审判 贵州科技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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